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173099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文 号: | 关键字: | 绩效,预算,管理,工作,评价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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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全面规范和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财政工作中的指挥棒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预算绩效管理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县财政局细化延伸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推进的闭环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上下贯通、前后串联,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工作原则。 局党组统一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预算股、各业务股室和绩效评审中心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和本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务求实效。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时,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并加强对其执业质量的监管。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业务股室负责指导归口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申请预算时,对新出台重大支出政策、新申报重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业务股室负责审核归口预算单位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必要时会商预算股委托绩效评审中心,以“财政+第三方机构”或“财政+专家组”的方式开展再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业务股室在指导归口预算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者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时,应当与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应当安排在预算评审之前。对于需要进一步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已有明确结论的事项,不再重复评审。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预算资金,谁设置绩效目标,谁安排资金使用,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业务股室负责指导归口预算单位在储备项目和编制预算时,科学合理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并细化部门内部职责和分工。 绩效目标包括成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应当与政策目的、资金投入规模、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等相匹配。 第十条 业务股室、预算绩效管理股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审核。对绩效目标不明确、绩效指标不完整或者编制质量不高的,减少或者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股、业务股室在预算批复、资金下达、预算调整调剂时,要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督促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报局归口业务股室和绩效管理股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绩效目标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并重的原则,业务股室负责指导归口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归集监控结果并认真进行研判。 第十四条 业务股室要充分利用甘肃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常态化监控各预算单位绩效运行情况,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督促执行部门(或单位)纠错纠偏、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依托甘肃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政策、项目绩效实现情况与绩效目标定期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发现问题抄告归口业务股室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由归口业务股室会商预算股及时按照程序调整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者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者风险等情况,由归口业务股室会商预算股、国库股及时按照程序调减预算,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业务股室负责指导归口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内容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各预算单位自评报告应与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审核。归口业务股室对自评报告进行业务和技术审核,提高自评结果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管理股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业务股室负责督导归口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选择本部门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以及到期政策、项目开展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并以三年为周期实现全覆盖。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对上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管理要求,业务股室负责组织归口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步骤开展上级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规范填报指标完成值,汇总全县自评结果并形成自评报告,并按时按要求完成结果报送。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稳步推进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县级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量大、实施期长的重大政策、项目,以及到期政策、项目。 预算绩效管理股会同预算股在每年初拟定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任务清单,会商业务股室研究确定后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县级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由绩效评审中心会同预算股组织实施。稳步推进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原则上由业务股室本着“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原则,提出具体绩效评价服务需求,采取委托绩效评审中心和股室自评的形式组织开展,也可以成立“业务股室项目负责人+绩效评审中心经办人”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联合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要全过程跟进、深度参与,督促“主评人”落实工作要求,指导审核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切实提高报告质量。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结果等级为中、差的,由业务股室督导被评价单位开展专项整治。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各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服务于“政”,“绩”贯穿于“财”的原则,预算股、业务股室、预算绩效管理股、监督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结果反馈、问题整改、通报、报告等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包括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 第二十二条 预算股、业务股室要将绩效结果作为全面改进预算管理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建立完善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预算股、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按程序将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审查,将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业务股室负责督导归口预算单位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及其评价相关信息,包括政策法规、绩效目标、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反馈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制定预算绩效公开内容、公开质量参考框架和规范公开方式,按程序公开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法规、经验交流、工作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监督股负责监督各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及其评价相关信息的时效性、透明性、真实性、可靠性。 第八章 实施保障和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制度系统集成、技术赋能、高效协同的实施保障机制,树牢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强绩效的绩效管理理念,确保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预算股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深度融合,以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结果应用为主要抓手,推进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 (二)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制度制定,统筹协调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为业务股室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技术指导,积极推进预算绩效共性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对口安排的绩效评价工作事项。 (三)监督股牵头组织考核监督业务股室和绩效评审中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业务股室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办法,指导部门推进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负责对口安排的绩效评价工作事项。 (五)绩效评审中心受理业务股室委托,承担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制定完善预算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从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等方面细化完善本股室预算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岗位节点责任人,并对股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责任处理。专家、第三方机构人员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存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密部门和涉密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党组临时交办的预算绩效管理重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已印发的《景泰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7个办法和规程的通知》(景财绩〔2023〕5号)规则不相符的,涉及股室职责职能未细化的,均以本规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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