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7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景泰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 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1-09-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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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全县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他们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人员信息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逐步建立完善关爱服务长效机制,提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保护救助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摸底排查由乡镇负主体责任,指导村(社区)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对相关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 (一)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二)农村留守妇女。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60周岁的妇女。 (三)困境儿童。一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儿童;二是自身残疾儿童,主要是持有残疾证的儿童;三是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年龄界定为未满18周岁。 (四)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助医、助学政策受益群体是指享受民政部“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群体,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纳入排查范围。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纳入排查范围。 三、工作举措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保护救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公共事务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要全面落实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摸,定期开展入户走访、调查等有关工作,准确把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重点解决生活、医疗、教育和监护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辖区内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和安全不出问题,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一)生活照料。及时、足额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定期走访了解留守人员以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儿童之家等场所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清洁卫生和代购生活用品等志愿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急难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爱。 (二)安全排查。乡、村两级要切实履行关爱保护留守人员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主体责任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主题宣传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学校和村委会公示栏等载体,采取发放安全知识宣传单、张贴标语、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交通、用火、用电取暖等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各乡镇要会同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宣传纳入教育授课内容和家长会培训内容,让困境儿童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与预防技能。 (三)心理抚慰。不定期地为留守人员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精神关怀服务,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走访、陪伴活动等方式,为留守人员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送上精神关怀;对有心理疾患的留守人员,会同卫生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保持乐观健康的精神状态。 (四)帮扶救助。根据农村留守人员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应急救助需要,向留守人员提供生活、医疗、生产等方面的应急救助服务,让留守人员难有所帮、急有所助、病有所救。 (五)文化娱乐。引导留守人员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定期开展文化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到位。各乡镇、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纳入当前工作重点,迅速安排部署,切实靠实责任,组织力量开展关爱保护救助工作,并按要求组织落实。 (二)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在原来排查基础上再次进行认真排查摸底,更新数据并建立台账。乡、村两级要明确职责,建立层级联动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确保留守人员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救助工作责任、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爱保护到位。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以及困境儿童的浓厚氛围。要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解决农村留守人员及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对不同人员家庭应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做到救助及时全面。
附件: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 2.留守儿童监护协议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记录
景泰县民政局 2021年9月5日
附件1 孤 儿 监 护 协 议 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监护人): 性别: 与孤儿关系: 现住址: 身份证号: 孤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健康状况: 就读学校: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甲乙双方就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使用情况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在政策期限和政策范围内按规定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乙方手中。 2、甲方有权对孤儿生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如发现乙方对领取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不当时,有权提出改进建议或终止发放。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孤儿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确保孤儿健康成长。 2、乙方作为监护人有权领取孤儿生活费并根据孤儿的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3、乙方领取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必须全部用于孤儿的基本生活供给、教育等与孤儿有关的开销,不得挪作它用。 4、乙方领取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存在问题要积极纠正。 三、抚养协议的履行 (一)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二)抚养人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抚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甲方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解除抚养人资格。 (三)孤儿年满18周岁后,不继续上学,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监护人): 性别: 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系: 现住址: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健康状况: 就读学校: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甲乙双方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的领取、使用情况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在政策期限和政策范围内按规定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发放到乙方手中。 2、甲方有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如发现乙方对领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时,有权提出改进建议或终止发放。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2、乙方作为监护人有权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并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3、乙方领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儿童的基本生活供给、教育等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的开销,不得挪作它用。 4、乙方领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存在问题要积极纠正。 三、抚养协议的履行 (一)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二)抚养人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抚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甲方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解除抚养人资格。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不继续上学,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白银市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
丙方(监护人): 姓名: 性别: 与儿童关系: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外出原因:
丁方(被委托人): 姓名: 性别: 与儿童关系: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健康状况: 就读学校: 现住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委托照护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和安全无忧。现就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照护有关事项和责任签订如下四方委托照护协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各县区民政局有权力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委托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一、甲、乙、丙、丁四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指导村(居)委会实施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 2.每月对村(居)委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白银市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协议书》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村(居)委会设置委托照护工作宣传栏。 2.监督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监护被委托人履行好照护职责;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留存。 3.靠实村(居)儿童主任职责,及时掌握村(居)内未成年人情况,发现需要实施委托照护的留守儿童时,及时督促监护人履行委托照护相关手续。 4.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发现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异常、严重不良行为、遭受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时,被委托人无法或怠于履行照护责任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知留守儿童监护人尽快返回。 5.及时掌握更新丙方的外出打工地址及通讯信息,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督导员。 (三)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实施委托照护期间,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仍然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义务。 2.监护人需要将留守儿童委托他人照护时,首先要告知村(居)委会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 3.监护人要足额保障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 4.监护人每周和留守儿童、被委托人至少联系交流一次,了解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照护、心理、人际关系等情况,给予其亲情关爱。 5.留守儿童如出现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到场(特殊情况除外),不能将责任推脱给他人。监护人发现或得知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四)丁方的责任与义务 1.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留守儿童的照料和看护职责,保护留守儿童的安全,监督留守儿童的学习和日常言行。 2.被委托人要与留守儿童建立良好关系,为留守儿童创建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3.被委托人要以防触电、防烫伤、防跌落、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煤气中毒、防动物伤害等为重点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4.被委托人发现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时,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村(居)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迅速告知留守儿童监护人。 5.被委托人要及时将丙方最新的外出打工地址及通讯信息告知村(居)委会和儿童主任。 二、委托照护协议的履行 1.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事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调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留守儿童年满16周岁之日止。 3.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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