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5-200151 | 生成日期: | 2025-05-07 |
| 文 号: | 关键字: | 服务,评估,管理,养老,机构 |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景泰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景泰县养老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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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5-0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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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养老机构: 现将《景泰县养老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泰县民政局 2025年5月7日
景泰县养老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依法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绩效评估,是指对养老服务机构在评估周期内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 (一)基础条件(20分) 1.机构资质: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证照齐全。(5分) 2.设施设备: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环境整洁舒适,适老化设施完善。(10分) 3.人员配备:管理人员、护理人员、餐厅服务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持证上岗。(5分) (二)运营管理(30分)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5分) 2.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规范,收费公开透明。(5分) 3.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10分) 4.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5分) 5.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老年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等,档案管理规范。(5分) (三)服务质量(40分) 1.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10分) 2.医疗护理: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10分) 3.精神慰藉: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10分) 4.膳食服务: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膳食服务,满足老年人饮食需求。(5分) 5.服务质量评价: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5分) (四)社会效益(10分) 1.社会评价:获得政府表彰、媒体报道、社会认可等。(5分) 2.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5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九条 绩效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5-89分)、合格(80-84分)、不合格(8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贴、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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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养老机构:
现将《景泰县养老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泰县民政局
2025年5月7日
景泰县养老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依法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绩效评估,是指对养老服务机构在评估周期内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
(一)基础条件(20分)
1.机构资质: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证照齐全。(5分)
2.设施设备: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环境整洁舒适,适老化设施完善。(10分)
3.人员配备:管理人员、护理人员、餐厅服务人员配备符合规定,持证上岗。(5分)
(二)运营管理(30分)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5分)
2.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规范,收费公开透明。(5分)
3.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10分)
4.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5分)
5.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老年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等,档案管理规范。(5分)
(三)服务质量(40分)
1.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10分)
2.医疗护理: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10分)
3.精神慰藉: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10分)
4.膳食服务: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膳食服务,满足老年人饮食需求。(5分)
5.服务质量评价: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5分)
(四)社会效益(10分)
1.社会评价:获得政府表彰、媒体报道、社会认可等。(5分)
2.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5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九条 绩效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5-89分)、合格(80-84分)、不合格(8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贴、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