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26 | 生成日期: | 2024-02-20 |
文 号: | 关键字: | 合作社,农民,监测,申报,示范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的公告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2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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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强化示范引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甘农发规〔2020〕5号)、《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市农发〔2021〕111号)以及《景泰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景农发〔2022〕224号)精神,现公开级及以上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条件,望有意愿的农民合作社积极组织申报,申报及监测结果,将作为2024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评定及监测范围 全县范围内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均可自愿申报。申报市级及以上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监测对象范围包括2024年以前已评定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申报及监测程序 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按照农民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择优报送、县级审查核实、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乡(镇)择优选送。农民合作社自愿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其中,申报材料需包含1-11项所有项,监测材料只提供4、5、6、7、9项。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 4、资产负债表 5、盈余及盈利分配表 6、成员权益变动表 7、成员花名册、成员账户、分红签字记录 8、工商系统公示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9、2023年度合作社经营运行情况报告(必须体现合作社资产总额、固定资产、负债总额、年经营收入、总盈余、盈余返还、返还率、成员社内年平均所得收入等信息1500字以内) 10、合作社照片 11、商标注册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荣誉称号等 合作社将以上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择优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上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合作社公章后再扫描,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县级审查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审查通过拟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和纸质版文件资料。 三、申报时间 请有意愿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于3月20日前将纸质版文件资料(3份)报送至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把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作为引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安排,对照《评定监测办法》,严格申报程序,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内容真实、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联 系 人:张博雯 联系电话:0943—5955239
附件: 申报及监测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附表 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盈余及盈利分配表 4、成员权益变动表 5、成员花名册、成员账户、分红签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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