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7 生成日期: 2019-06-21
文       号: 关键字: 决策,党组,事项,集体,应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中共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21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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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结合县局工作实际,现将县局党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党组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党组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县局市场监管工作和事业发展,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考核、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岗位调整等事项;  

9、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2、后备干部的推荐。

  3、办公室、财务等重要岗位和局所属各单位的人事调整;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单位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3、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股室单位。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局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接受县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组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组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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