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5-00013 生成日期: 2025-04-02
文       号: 关键字: 审计,内部,单位,工作,应当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0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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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相关目标的活动。

  •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单位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垂直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领导管理、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机制制度。

  •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审计对象以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机构人员

  • 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服务,由其承担多个、一个或者部分审计事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单位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 第十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 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以上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 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 参加审计对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 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 检查审计对象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人员,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政务处分或者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 第十八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 第十九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将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统计报表以及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 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确定审计计划;

    • 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开展相关领域的审计;

    • 推荐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审计程序

  •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围绕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评估审计对象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二人。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不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审计对象意见的说明等资料报送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达审计对象。

  •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审计对象意见的说明、审计决定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审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 第三十一条: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指南,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 组织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的内部审计技术和方法;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统计制度,要求单位按时报送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单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或者评估,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较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

    • 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 拒绝、阻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未按照规定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的;

    •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 “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

  •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公布的《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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