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8 | 生成日期: | 2023-08-03 |
文 号: | 关键字: | 执法,河,县,部门,违法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水务局景泰县人民法院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景泰县公安局景泰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景泰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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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执法职能,进一步深化水务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用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在我县落地见效。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景泰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实施。 景泰县水务局 景泰县人民法院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景泰县公安局 景泰县司法局 2023年8月3日 景泰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执法职能,全面落实省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在我县落地见效。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为强化我县重点领域河湖管理保护及水利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维护河湖安全持续改善为目标,加强我县水务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县内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重点领域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涉河湖安全领域的典型违法水事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提高河湖水域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我县河湖水安全,共同保障河湖水事秩序长期稳定。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全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统一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由县水务局牵头。具体分工如下: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本辖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审判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等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水事案例。对于河道设障、围湖造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设施、建设妨碍行洪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县水务局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县级法院强制执行的,要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 县检察机关:加强与县水务局的会商研判,对水务局和其他执法机构移送的涉水问题线索,可与水务局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县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强化重点水域、敏感水域联防,加大联动协作力度,将打击犯罪、治安防控与源头治理深度融合,坚持严巡严查、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案件双向移交制度,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各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务部门联合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围绕涉水重点领域,指导水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紧盯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重点领域,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线电缆、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在蓄滞洪区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违规用水、河湖“四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费、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垦或者围河围湖造地、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隐藏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保护伞”。 (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根据省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县水务局联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定《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我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会,确保本次专项行动任务第一时间落实。 (二)违法线索排查阶段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各乡(镇)河长要组织人员对重点河湖、进行摸排,县水政监察大队要借助无人机等新型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日常执法巡查、业务监管、监督举报和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涉水问题线索。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巡查河道时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县水务部门。 二是建立举报平台。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受理时间,坚持线上线下、网上网下监督相结合,第一时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强化监督力度,同步公布上级水利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及监督举报平台网址(县水务局:监督电话0943-5569291;市水务局:监督电话0943-8302073;省水利厅:监督电话0931-8413319监督平台网址http://slt.gansu.gov.cn/;水利部:监督电话12134监督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三是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要建立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逐项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实施分类处置,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 (三)案件查处阶段 一是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设立专人填报执法案件台账及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是加大汛期查处力度。联合县防汛办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县水政监察大队每周巡查河道不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综合效应,推动我县阻碍行洪违法问题在主汛期前整治到位。 三是加大非法采砂整治力度。水政监察大队通过日常巡查、部门联合执法、突击执法、夜间执法、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着力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及生态安全。遏制非法采砂现象,从严从重查处禁采期、禁采区非法盗采及以清淤为名的盗采砂石行为。 四是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将行业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 于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全过程、全环节,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 现移交机制,对线索摸排过程或案件查办、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 黑涉恶及其背后“保护伞”,要及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移送, 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全面实现行业除恶务尽。 (四)总结提升阶段 县水务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成功经验,精挑细选梳理归整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深度总结跨部门联合执法的创新实践和有效做法,形成示范效应。县水务局负责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及典型案例形成材料报送市水务局。 五、基本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县水务局、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作为检验跨部门联合执法的具体实践,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与盯办,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出重拳、下狠心整治一批涉河湖安全领域顽瘴痼疾,着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在我县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县水务局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推动线索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调查取证、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履行分内职责和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细。 (三)创新工作方法,持续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强化体制机制法制管理,深化长效机制建立,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全县河湖水事秩序长治久安。 (四)注重对外宣传,强化信息动态共享。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微信群、融媒体、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大意义。相关部门要强化数据信息、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互通共享力度,推动信息互认互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更新工作进度。各相关部门自2023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县水务局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县水务局安排专人于次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和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附件: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3.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问题线索来源”栏目。勾选执法巡查类、举报类、其他部门监管类、其他机构移送类、其他类等。勾选其他水利 部门监管类(如河湖管理部门、水旱灾害防御部门等)或者其他机构(如检察院、公安等)移送类,请进一步明确部 门、机构类型。 2.“发现(举报、移送)时间”栏目。填写巡查发现的时间、举报的时间或者其他机构移送时间,时间格式为 2023-XX-XX XX:XX. 3.“问题或线索的基本情况”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基本情况,或者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主要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任务、起因、经过和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4.“违法(被举报)主体”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着其他机构移送问题的违法主体,举报线索中的被举报主体。 5.“工作进展情况”栏目。填写发现问题、接到移送问题或者举报线索后,水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核查及督促整改等工 作情况,每月更新台账。 6.“线索处理情况”栏目。“线索核实情况”,如果属实勾选“是”,不属实勾选“否”,并说明不属实的详细情况。 7.“水利部门立案情况”,已经立案的勾选“是”,无需立案的勾选“否”。 8.“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如果移送到其他机构勾选“是”,不移送的勾选“否”。勾选“是”的,请进一步明确 机构类型,如检察院、公安等。 9.以上“6.7.8”三种情形视为线索处理完成,一是核实后问题线索不属实;二是核实问题线索属实,并经行政处理已 完成整改,无需立案查处的;三是已立案查处,转为由执法台账跟进;四是移送到其他机构查处的,不需水行政主管 部门立案的。如果勾选“是”,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详细说明完成的经过。 10.“备注”栏目。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执法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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