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检查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责任:
1、行为表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为表现: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毎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为表现: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行为表现: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毎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行为表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行为表现: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
——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7、行为表现:开采泥炭。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行为表现: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9、行为表现: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
——法律责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行为表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0、行为表现: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处ニ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行为表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法律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12、行为表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