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7 | 生成日期: | 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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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解读 | |
发布时间:2019-01-10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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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条例》对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 2、《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对招投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部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做了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规定,从而保障了招标投标的合法行为。 二是《条例》从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一条对招标人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杜绝因招标人的行为对招标投标结果的影响,并且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及其他利益等行为;第三十四条还对招标人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投标人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在第三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 《条例》通过修订增加了五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的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设立抽取综合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供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地区分类设置分库。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因身体、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3、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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