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5-00033 生成日期: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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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景泰县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0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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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现将《景泰县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景泰县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月8日


景泰县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文物保护员的聘任、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文物保护员由所属乡镇聘任,由乡镇报县文物保护工作站登记备案,自觉接受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的管理监督和县文物保护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按照聘任要求主动履行保护文物义务,协助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文物保护员的聘任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聘请担任文物保护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包含65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并且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能力承担相应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知识,熟悉当地历史、风土人情、文物古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

(三)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实际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了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五)具备进行保护巡查的时间和便利。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 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在所在的乡镇政府领导和县文物保护工作站的指导下,参与调查、了解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熟悉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按照“主管单位一季度巡查一次、乡镇一月巡查一次、文保员一周巡查一次”的要求开展好巡查,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并以图文形式上传文物保护现场巡查照片资料至文物保护工作站,并将其作为文物保护员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四)文物保护员适时掌握所辖区域内文物现状、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人为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对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以及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保护工作站;

(五)文物保护员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现象或者存在自然损坏隐患,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保护工作站报告;

(六)及时、准确地上报或反映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信息;发现盗窃、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并积极协助文物、公安等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七)完成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 文物保护员聘任后,应当参加乡镇组织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安全巡查等要求的培训,并在乡镇和县文物保护工作站的主持下,对其所管护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认真核对,登记所属文物、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及其他财产的现状。

第七条 文物保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参加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文物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举办的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所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领取相应的补助;

(四)与所在乡镇签订文物保护员协议,并由乡镇上报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应注重文物保护员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的构成,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对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文物保护员的,由乡镇上报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及时调整,文保员信息变更时间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和补充的时间为5月份和11月份。

第九条 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应结合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文物保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文物保护员的法律、政策知识和履职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文物保护员,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担任文物保护员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并积极制止,使文物保护单位免遭破坏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打击盗窃、 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发挥明显或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上交在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及其他途径所获取的文物和相关资料的;

(五)在文物保护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取消文物保护员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所管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出土文物不及时报告的;

(二)所管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遭盗窃、盗挖和其它损坏情形不及时报告的;

(三)借保护文物之名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公开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的;

(五)长期不履行文物保护员工作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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