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5 | 生成日期: | 2023-11-21 |
文 号: | 关键字: |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工作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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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 为建立覆盖煤矿“全生命周期”和全方位的监管责任体系,科学划分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明晰责任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规定,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请各部门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部门) 1.负责辖区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6.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等行为进行查处。 7.对煤矿企业“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等“五假五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无望及其他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是否关闭,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9.负责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 10.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1.督促企业强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发展和改革局 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联合试运行上报及运行期间的安全监管。 3.根据权限监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指导煤矿企业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 2.指导煤矿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电设备。 四、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等矿区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 4.负责全县煤矿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5.承担已验收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职责。 7.负责全县煤矿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煤矿企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管。 五、公安局 1.承担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爆物品储存、流通登记和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煤矿确有必要停止爆破作业的,接到相关通知后,期间不得核批火工用品。 3.负责对停工停产煤矿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 4.对私自买卖、制造、私藏火工用品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5.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7.负责对煤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 2.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 4.指导和监督落实煤矿企业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 5.加强煤矿务工人员技能培训。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县煤矿企业(除矿井工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2.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3.强化对煤矿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4.负责煤矿和矿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5.承担煤矿企业燃气锅炉及其它燃气设施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6.负责煤矿企业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监督。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煤矿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煤矿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 3.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煤矿企业的监管职责。 4.负责煤矿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6.负责煤矿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市环境保护局景泰分局 1.承担煤矿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2.指导、协调、监督煤矿企业工业广场和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3.承担煤矿企业放射源安全监管责任。 4.负责依法对煤矿企业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包装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管。 5.负责查处、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行为。 6.负责煤矿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十、气象局 1.负责煤矿企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煤矿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3.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4.承担煤矿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 十一、水务局 负责煤矿防汛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卫生健康局 依法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和职业病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医保局 指导煤矿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并做好职业病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四、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煤矿矿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指导职工防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五、国网景泰供电公司 1.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根据与煤矿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3.负责对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负责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企业的供电中断和防窃电工作。 5.负责对停工停产煤矿限额供电,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 7.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情况。 8.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十六、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包矿制度。 2.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4.督促辖区内煤矿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5.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经常对辖区煤矿监督检查,对重点节日、重点时段的煤矿安全进行督导。 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的规定及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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