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15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
文 号: | 关键字: |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资源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 年度非煤矿山“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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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23〕77 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 年度非煤矿山“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2023 年度非煤矿山 “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0 日 2023 年度非煤矿山“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白银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82 号),《中共景泰县委办公室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3〕13 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笃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 种手段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最大限度发挥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的保障作用。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胡昌升“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 加快复工复产”的讲话精神,在前期专项整治开展的“动员部署”、“ 自查自纠”、“七个一批”整治类型确定的基础上,开展景泰县非煤矿山“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两个阶段开展。 ( 一 )集中整治阶段。利用三个月时间(2023 年 5 月 1 日 -2023 年 7 月 31 日),根据“五核”内容,包抓组准确定位“七 个一批”整治类型,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整治,实现中央、省、 市环保和安全生产反馈问题清零销号,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破坏严重、资源枯竭、长期停产且无力恢复生产的各类非煤矿山。 ( 二)长治长效阶段。(长期坚持)严格按照 “七个一批” 整治类型,对照 “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全县 78 家非煤矿山 整治、建章立制,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实现矿山开采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严格绿色开采准入条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利用 1 年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2024 年 7 月 31 日),创建绿色矿山 4-5 家。 三、整治程序 ( 一) “绿色矿山创建一批”非煤矿山依法取得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符合政策规划要 求; 通过环评、安评、水保方案审批,依法交纳税费和足额 缴存非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以下简称“ 两 费”);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未受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 “ 三率”达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矿产资源利用率、废弃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同类先进水平,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 益、能耗指标达同类先进;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采矿方法 先进;采矿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高;生产全过程无尘作业, 采剥合理; “ 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执行率达 100%,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并确保运转 率达 95%以上; “ 三废”(废渣、废水、废气) 的排放达标,噪 声污染、震动危害达标;开采区、运输区、加工区等的工艺流 程和环保设施完善,生活区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绿色矿山创建目标责任制落实;视为 “ 绿色矿山创建一批”。 程序: 1.县自然资源局将根据《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标准》征求包抓组意见后,编制《景泰县绿色矿山建设方 案》,组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第三方评估、申报以及创建工作。根据制订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 求,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组建编制单位库,由企业在库中自行选择编制单位。 2.包抓组督促企业按 6 月底前完成“ 两费”、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和安全生产基金缴存;制作矿山影像图;实现矿山企业 通讯信号、监控全覆盖;安装电子封条;高陡边坡监测系统;全面提升矿山信息化管理水平。 3.对于证照齐全的企业, 由包抓组驻矿蹲守、紧盯企业,按照 “ 一矿一方案”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环保、信访等问题完成销号。 4.对于证照不齐全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督促矿山 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手续; 同时由包抓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 开始对企业涉及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在整治 期间包抓组要紧盯企业、驻矿蹲守,防止所包抓企业以整治名 义生产建设,若发现此行为,各部门依照职责对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若矿山企业拒不缴存“ 两费”、不履行整治义务或履行 义务不到位,由包抓组去函转交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市 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并 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整治完成后,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保、水 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 通过后同意复工复产,同时要求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绿色矿山申请资料(申请函、 申请表和自评估报告)。 7.县自然资源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上报市自然 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8.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建设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出具第三方核查评估报告。 9. 由市自然资源局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将相关材料( 一式三份)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10. 由省自然资源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示, 无异议的即视为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列入“ 甘肃省绿色矿山项目库”。 ( 二) “生态恢复治理一批” 涉及中央、省、市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矿山和经包抓组研判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视为“ 生态恢复治理一批”。 程序: 1.包抓组督促企业按 6 月底前完成“ 两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基金缴存;制作矿山影像图;实现矿山企业 通讯信号、监控全覆盖;安装电子封条;高陡边坡监测系统;全面提升矿山信息化管理水平。 2.对于证照齐全的企业,由包抓组驻矿蹲守,紧盯企业按 照“ 一矿一方案”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环保、信访等问题完成销号。 3.对于证照不齐全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督促矿山 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手续; 同时由包抓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 开始对涉及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在整治期间 包抓组要紧盯企业、驻矿蹲守,防止企业以整治名义生产建设,若发现此行为,各部门依照职责对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4.若矿山企业拒不缴存“ 两费”、不履行整治义务或履行 义务不到位,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 市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 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整治完成后,对确定生产的企业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 然资源、环保、水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复工复产, 同时推动创建绿色矿山。 (三) “资源换产业延续一批”矿产资源开发向产业集中、 向园区集中、 向深加工拓展,形成产业链,实现集约高效利用,视为“资源换产业延续一批”。 程序: 1.包抓组督促企业按 6 月底前完成“ 两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基金缴存;制作矿山影像图;实现矿山企业 通讯信号、监控全覆盖;安装电子封条;高陡边坡监测系统;全面提升矿山信息化管理水平。 2.对于证照齐全的企业, 由包抓组紧盯企业、驻矿蹲守, 按照“ 一矿一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环保、信访等问题完成销号。 3.对于证照不齐全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督促企业 办理矿山企业各类证照手续;同时由包抓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开始对涉及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在整治期间包抓组要紧盯企业、驻矿蹲守,防止企业以整治名义生产建设,若发现此行为,各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若矿山企业拒不缴存“ 两费”、不履行整治义务或履行 义务不到位,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 市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 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企业恢复生产前,积极探索开展精深加工,向矿产资源 下游延伸产业链,实现由原料输出型向转化增值型转变,推动产业层次由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由短链向全链循环发展。 6.整治完成后, 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保、水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复工复产, 同时推动创建绿色矿山。 (四) “综合利用整合一批” 矿山具有相同特点的地质要素,存在同类矿种或者伴生矿 种,必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可供开发 利用。以矿业权的设置为引导,对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及 其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从而达到优化开采布局、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视为 “ 综合利用整合一批”。 程序: 1.包抓组召集拟整合矿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资源整合座谈会议,讲明整合的目的和意义,确定资源整合主体企业,签订资源整合协议(由参与整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监督机构签字确认), 由整合主体办理营业执照。 2.依据签订的资源整合协议,县级发证矿山企业由县自然 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征求县人民武装部、生态环境、应急、水务、 交通、林草、文物等部门意见后,拟定资源整合方案报县政府 批复;市级发证矿山企业划定矿区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资源整合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3.县自然资源局将整合方案和县政府批复意见一并上报 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整合方案后,由整 合主体企业编制相关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评审备案后登记 发证(核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重新确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 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 4.包抓组督促整合主体企业按 6 月底前完成“ 两费”、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基金缴存;制作矿山影像图;实现 矿山企业通讯信号、监控全覆盖;安装电子封条;高陡边坡监测系统;全面提升矿山信息化管理水平。 5.包抓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开始对涉及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进行恢复整治。在整治期间包抓组要紧盯企业、 驻矿蹲守,防止以整治名义生产建设,若发现此行为,各部门依照职责对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若矿山企业拒不缴存“ 两费”、不履行整治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 市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并 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整治完成后, 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保、水 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复工复产, 同时推动创建绿色矿山。 (五) “资源枯竭关闭一批” 根据初设矿山保有资源量,对无法满足规划所需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视为 “资源枯竭关闭一批”。 程序: 1.包抓组组织拟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 人召开座谈会议,征求拟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 制人意见,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意见表上有包抓组意见、拟 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意见、包抓组组长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签字),对不同意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 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储量核实报告,按程序予以关闭退出。 2.包抓组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对前期开采损坏的矿山地 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予以配合整治的矿山企 业,各职能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实施矿山企业关闭退出或上报市级 主管部门实施关闭退出;对于不予配合的矿山企业, 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 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保、水务、公安、市 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验收,验收完成后,各部门依职责注销相关证件。 (六) “长期停产关闭一批”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无能力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视为 “长期停产关闭一批”。 程序: 1.包抓组组织拟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召开座谈会议,征求拟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 制人意见,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意见表上有包抓组意见、拟 关闭退出矿山企业意见、包抓组组长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签字),对不同意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按程序由政府予以公告关闭退出。 2.包抓组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对前期开采损坏的矿山地 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予以配合整治的矿山 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实施矿山企业关闭退出或上报市 级主管部门实施关闭退出;对于不予配合的矿山企业,由包抓组 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由包抓组组织应急、 自然资源、环保、水务、公安、市 场监管、文广旅局、税务等部门验收,包抓组验收完成后,各部门依职责注销相关证件。 (七) “违法行为打击一批”根据“五核”内容,矿山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 “违法行为打击一批”。 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五核”,根据各部门职责,依 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由相关职能部门顶额 处罚,对矿山生态破坏严重又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 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市级主管部 门,聘请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并在依法履 行诉前程序后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诉讼,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具体任务 ( 一)核查相关问题。按照“五核”内容查找所有企业共性 问题。根据 “五核”要求(一核是否存在破坏耕地、超层越界、滥采 乱挖、侵占河道、破坏文物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二核是否存在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问题;三核企业法人、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相关问题;四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方面问题; 五核是否存在当地群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驻矿进行核查,对核查结果上报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至包抓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核查是否存在无证开采、 以采代探、 越界开采、矿证不符、非法转让、破坏耕地、不按《矿产资源开 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生产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 局景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核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反涉及大气 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及不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 制度和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核查是否存在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水务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核查企业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自主验收;是否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费;是否存在非法侵占、堵塞河道;非法取用水资源等方面问题;由县文广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核查 是否存在破坏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核查企业法人、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相关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核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方面行为。由各乡镇核查是否存在当地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 ( 二)确定整治类型。为推进此次“百日攻坚”行动有效开 展,各包抓组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 综合研判,根据矿山企业现状及“五核”情况,由包抓组再次明 确矿山整治类型,由包抓组长签字、牵头单位盖章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生态损害评估。对于不予配合矿山整治的、不缴存“两 费”的、确定关闭但不予配合关闭的矿山企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甘环法发〔2023〕1 号)文件 精神,由包抓组去函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上报市级主 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委托第三方编制 《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 现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县法院、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 法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并配合完成本行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 (四)专家咨询。根据《景泰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的专家库,各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实际需求,挑选专家,针对 专家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矿山存在问题进行整治。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安全隐患排查、绿色矿山建设等。 (五)组织验收。一是各包抓组每周五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矿山企业整治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 各包抓组所包抓矿山整治情况予以通报。整治期间,对于发现的 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重大安全隐患问 题不予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 由应急、环保、水务、 自然资源、 公安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矿山企业完成整治工作的,由包抓组牵头,组织各职能单位 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报领导 小组备案;按照“整治完成一矿,验收一矿”的工作要求,该复工复产的尽快复工复产,该关闭退出的尽快实施关闭退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站位。各包抓组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的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 策要求上来,防止出现“政热企冷”“上热下冷”现象。严格制 定“一矿一方案”,严禁照搬照抄、不符合实际、无具体落实措施办法等现象发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包抓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职尽责, 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强化部门联动,针对核查出的问题隐患,按要求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梳理归纳、深入研究、认真研判、共同商榷,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监 管执法,形成非煤矿山“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高压态势,对工作 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包抓组和牵头单位及时予以表彰;对整治 不力,治理超时,虚假整改的,由督察问责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对于整治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规的问题线索,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强化宣传动员。县融媒体中心要适时设置 “ 非煤矿山‘ 百日攻坚ʼ 专项整治行动”节目专栏,进行广泛宣传、倡导全员参与,形成强大舆论。制定并落实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广大 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 的开展,主动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增强企业发 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自觉进行整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社 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在行业内部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1.需省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2. “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项( “两费” 缴存、火供品供应、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基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存) 3.景泰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流程图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图 5.专家评审库 6.各部门职责 7.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8.工作纪律注意事项 附件 1 需省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针对景泰县非煤矿山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监管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多的问题,县委、 县政府研究制定了《景泰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归纳 总结为 “七个一批”(绿色矿山创建一批、资源枯竭关闭一批、 生态恢复治理一批、长期停产关闭一批、资源换产业延续一批、 综合利用整合一批、违法行为打击一批),我县 78 家非煤矿山 中 58 家为市级发证矿山企业,为保证 “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需市级相关部门在政策、业务方面给予支持配合,具体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 1.对完成整治,县政府同意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 (绿色矿山创建一批、生态恢复治理一批、资源换产业延续一批、 综合利用整合一批),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 理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的缴存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 颁发采矿许可证时,需持有县自然资源局、企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与 “两费”缴存票据。 2.对县政府确定予以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 “资源枯竭关闭 一批、长期停产关闭一批”),属市级发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关闭退出方案、约谈关闭退出企业,协助景泰县化解存在的矛盾、纠纷,严防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3.对确定为“违法行为打击一批”的企业,属市级发证,由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成工作专班,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吊销 采矿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市应急管理局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 应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 三、市生态环境局 1.加强环评审批管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未按期完成绿色 矿山建设工作任务的企业依法撤销环评审批手续。对县政府计划 不再延续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明确告知企业负责人不予受理环 评理由。环评审批时要严格核实环评报告书中的生产线条数、生产规模与开采证核准规模是否一致,杜绝多点设计和建设生产线。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落实环保“ 三同时”,扬 尘管控、危废管理、随意建设生产线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企业生产行为。 3.加强生态环境指导。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 作职责,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指导部门、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评价工作。 附件 2 “百日攻坚行动”具体事项 1.“ 两费 ”缴存:对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的,包抓组出具 初步验收意见,根据建材甘肃总队出具的《矿山现状核查评价 报告》和企业委托编制的 “ 三合一方案”,签订 “两费”《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缴存 “两费”;对于不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的, 包抓组验收不通过的, 由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牵头,聘请第 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根据损害评估缴存 “ 两费”。 2.火工品供应: “ 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如需爆破,按照 正常审批程序予以供给火工品; “ 证照不齐全” 的矿山企业, 如需解决应急、环保等涉及的重大问题,以正式文件向包抓组提出申请, 由包抓组提出意见,按需要供给火工品。 3.职业卫生健康:一是对非煤矿山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三是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企业在县内银行开 设;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银行三方进行监管使用;企业按每月 5 日前,将本月工资预付工资金额足额定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用于本月工资发放。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企业因停工停产 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企业所有。 5.安全生产基金缴存:矿山企业主动缴存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处理矿山地质各类应急和安全事故支出)。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 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法依规缴存水土保持补偿费。 附件 4 附件 5 专家评审库
附件 6 各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编制《景泰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成 立绿色矿山创建领导小组,组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严厉打击 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矿区实 地排查和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矿产卫片现场核对,对发现的越界开 采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并立案查处,恢复原貌。对无证开采 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恢复原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缴存制度,对 拒不履行矿山“两费”缴存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追缴;责令矿 山企业规范堆放渣堆,设置挡土墙、排洪沟,规范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督促办理矿山建设用地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编制《景泰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督促矿山企业整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组建生态环境治理专家库; 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各矿山动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坚决不 能开工建设并生产。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 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正式投产前必须按期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工作。对照“一矿一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严厉打击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的矿山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严格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新、 改、扩建法定手续。 对《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过期的非煤矿山企业 将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生产企业,在 2023 年底前完成 “ 电子封条”系统安装工作,严格按照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16423)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2〕 95 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始终坚持自上而下、分层、分 台阶开采,先剥后采、采剥并举的开采原则,监督检查非煤矿山 作业面台阶、坡面角、运输道路、矿山最终边坡角等安全设施的参数,重点对非煤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边坡在线监测、边坡安 全管理、矿山重大隐患判定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整改无望和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予以关 闭。重点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的非 煤矿山企业,打击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 水务部门职责: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甘 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 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发〔2015〕215 号),认真落实河长制,坚决遏制 78 家矿山企业侵占河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企业法人、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加强“先照后证”改 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矿山企业特种设备 进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 行动方案》,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整治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隐 患。对拒不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在办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登记注册时,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 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经营项目应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开采经营活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 事矿产资源相关开采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涉及矿产资源 开采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双告知形式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职责:严格审查批准购买和使用、运输、储存火工 用品,切断火工用品流入非法采矿点渠道。对非法持有火工用品 的矿山企业及时收缴,并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不予供给火工用品。对擅自批准非法 采矿点购买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对阻碍 取缔、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保障和维护本次专项行动的安全秩序;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按时办结。 财政部门职责:保障各矿山企业抽调人员的矿山整治工作正 常运行,对聘请第三方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报告》资金进行预算支出。 电力部门职责:配合相关执法单位对非法勘查、非法采(选) 矿提供电力设备设施和供电的行为的进行清查、清理。对决定封 取缔的非法采矿点和非法选矿厂,配合执法单位对其停止生产供电。对存在的偷电、盗电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工信部门职责:组织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到矿山企业现场核验通信信号覆盖情况。组织机电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到矿山企业现场核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 税务部门职责:准确掌握矿山企业的机器设备、场地人员、 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加强与工商、 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联系,及时获取矿山企业开办、生 产、销售、炸药使用量、用电量等方面情况,准确掌握涉税信息; 加强纳税评估,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缴税。对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依法查处。 商务部门职责:准确掌握矿山企业储油情况,严格落实《景 泰县工贸企业储油设备专项整治督查方案》工作要求,坚持源头 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方式,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 卫生部门职责:各用从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优化工艺流程,加强个人防护;对照治理标准,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 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除噪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 理措施。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粉尘浓度超过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 品的违法违规企业,公开曝光,并依法从严查处;对治理后粉尘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人社部门职责:负责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件,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 及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乡镇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 矿山整治,对整治问题主动认领,认真剖析,切实将整治行动与 消除隐患,长效治理等结合起来,切实高效完成整治工作;建立 和完善矿山动态巡查制度,做到 “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 第一时间上报”,将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矿 产资源保护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 责协调处理矿业权权属矛盾纠纷,无法协调处理的及时上报县政府 及其主管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化,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开展矿 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与查处工作。对当地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合理合法进行处置。 附件 7 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 一)合法采矿(矿山开采合法化) 1.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林 木采伐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 措施(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3.申报前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 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自然资源、环保、公安、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 二 )高效利用(资源利用高效化)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经达到设计要求,达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2.矿产资源利用率高,优质优用,没有采富弃贫、浪费和破 坏资源及环境的行为,产品结构优化合理,废弃资源回收利用率高,达全省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3.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 利)高,实现节能降耗(能耗指标低),达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三)科学开采(开采方式现代化) 1.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采矿 (开采、选矿、冶炼)方法科学,工序合理有序,矿山开采科技水平属同类矿山先进。 2.改造和引进采选技术,选择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和方式, 露天采场作业要按照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地下采矿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矿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高。 3.完善矿区配套设施,实现生产全过程(穿孔、爆破、采装、 运输、堆料和排渣等)无尘作业,减少丢矿压矿,采剥并举,最大限度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 (四)清洁生产(采矿作业清洁化) 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矿 山生产全过程(生命周期)的环保措施,选择无(少)污染的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材料和清洁能源。 2.严格控制废水、废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废渣(废 土、废石、尾矿)的达标排放,对排放的废物和能源实行再利用;噪声污染、震动危害等均达到国家和省级有关标准要求。 3.通过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保障开采区、运输区、加 工区的防风抑尘设计及喷水降尘设施建设,保障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产过程的小扰动、无毒害和少污染。 (五)规范管理(矿山管理规范化) 1.矿山企业必须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并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矿山开采监理。 2.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 台帐、档案资源完整。 3.切实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生产区建设布局规范合理, 生活区的生活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 (六)安全生产(生产安全标准化) 1.严格实施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2.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备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 用,保障设备安全性能,设置危险区自动报警装置,杜绝职业病发生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各类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加大对火工器材的管理力度,及时消除生产环节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 内外和谐(内外关系和谐化) 1.矿业开发必须要获得“社会执照”,即取得当地社区所在 地政府和群众的信任,及时通报矿山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寻求社会和矿山利益的一致,积极主动参与当地的公益事业。 2.制定与当地社区磋商的计划,并贯穿生产全过程,与社区 建立联络关系,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的采矿作业,共同应对意外事故和涉及人的安全和环境破坏的事件。 3.必须有完备的职工技术培训体系,提高职工生产技能、绿色环保意识和整体素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 八)生态重建(矿区环境生态化) 1.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边生产边坡恢 复(治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年投入达矿石销售收入的 2%以上;生产区、生活区和复垦区绿化覆盖率达标。 2.矿山开采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对主要交通干线 和景区直观可视区的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治理率达 100%。 3.必须有完备的矿山闭坑规划和后续土地利用与监测方案 (计划),开采、闭坑等阶段矿山环境治理率及土地复垦率达标, 破坏的植被修复效果显著,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剩余开采 储量年限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着重做好闭坑前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生态修复到位。 附件 8 工作纪律注意事项 为全力推进景泰县 2023 年度非煤矿山 “ 百日攻坚”整治 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非煤矿山专项 整治工作重大部署,在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中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 非煤矿山“ 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工作各项部署,党员干部带头支持、配合相关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实履责。 2.对于在全县非煤矿山“ 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工作中,存 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等行为的党员干 部,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相 关教育,凡本辖区、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出现 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4.矿山专项整治期间包抓组要紧盯企业、驻矿蹲守,防止以整治名义生产建设,严格遵循 “ 五个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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