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61 生成日期: 2020-06-26
文       号: 关键字: 矿山,治理,工作,生态,部门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景泰县持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材料解读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6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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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改善我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及采(选)矿产资源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安全有序,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在 2017、2018年连续开展“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选)矿产资源行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确保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根据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一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景泰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杜绝新增的、解决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彻底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各类问题。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扫除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确保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推动矿业开发走节约、绿色、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对全县经济的支撑作用,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最大限度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两年多来,县上通过重点打击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各相关单位管理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认识进一步提高。但因我县矿山企业种类多,点多面广,且历史成因复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欠账大,尤以石膏、石英石、煤炭(红水、草窝滩、漫水滩)企业为甚。全县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状态。且因部分矿产资源市场低迷等因素干扰,一些矿山企业长期停产,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存在等待观望、消极应付状态。还有个别企业恢复治理标准不高,存在侥幸心理;无主矿山企业因资金筹措困难,一时难以恢复治理;个别单位处理矿山违规行为无勇气,不担当。为此,按照“消化旧账,不欠新账”的工作思路,对全县所有矿山进行全面专项整治。

三、整治目标及时限

在总结完善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持续加大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力争通过一年时间取得实效。

(一)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选)的依法查处、依法取缔,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水务局和所在乡镇共同督促恢复治理。(即知即改,长期坚持)

(二)对以采代探、擅自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浪费资源等行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及所在乡镇配合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即知即改,长期坚持)

(三)对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水务局及所在乡镇配合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并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拒不执行的,由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恢复治理。(即知即改,长期坚持)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乡镇配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即知即改,长期坚持)

(五)对证照不全的67家长期停产矿山企业(详见附件2),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及所在乡镇配合责令先行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待手续和证照齐全后方能开展生产活动。对不恢复治理的,由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措施,不再办理相关证照,该收回矿权的依法依程序予以收回。(2020年3月底前完成)

(六)对证照齐全的62家生产矿山企业(详见附件3),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经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应急管理局及所在乡镇共同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矿山企业“三案合一”要求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采取电力部门暂停生产用电等措施停产整顿。(2020年3月底前完成)

(七)对关闭、废弃的6处历史遗留矿山、河道,影响沿途景观的(详见附件4),由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及所在乡镇负责回填、覆土,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对区域破坏严重且无主的矿山、河道,由自然资源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整治方案,年底通过专家评审,纳入财政预算,由乡镇分年度恢复治理。(2020年3月底前完成)

(八)对于6月底全部退出七大保护区范围的矿区,由自然资源局、人武部、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予以退出和管理。(2020年底整改结束)

(九)对干扰、阻挠本次专项行动的黑恶势力,由公检法快查快办、严肃处理。

四、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是否按照“三案合一”要求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对在矿区范围外乱搭乱建的,坚决予以拆除;对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要停产整顿,限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破坏严重,拒不恢复治理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草地的行为进行处理;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者办理占用林草地手续;对占用林草地违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开采占用林草地的行为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严格采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专项行动工作。对不按绿色矿山方案建设、拒不履行义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核发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务部门职责: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发〔2015〕215号),认真落实河长制,坚决取缔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督促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拒不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办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登记注册时,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经营项目应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经营活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矿产资源相关开采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在农业用地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破坏农用地的行为。

公安部门职责:严格审查批准购买和使用、运输、储存火工用品,切断火工用品流入非法采矿点渠道。对非法持有火工用品的矿山企业及时收缴,并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不予供给火工用品。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矿点购买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处理。对阻碍取缔、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保障和维护本次专项行动的安全秩序。

电力部门职责:配合相关执法单位对非法勘查、非法采(选)矿主提供电力设备设施和供电的行为进行清查、清理。对决定炸封取缔的非法采矿点和非法选矿厂,配合执法单位停止对其生产供电。

乡镇职责:各乡镇要守土有责,全力配合,加大巡查力度,积极收集、报送信息。

人民法院职责: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依法移送采(选)矿中违法行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受理,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检察院职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采(选)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查处或办理采(选)矿产资源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

组织人事部门职责:负责本次活动人员抽调工作,严格督查抽调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组的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涉及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需在组织、人员车辆、经费上给予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马世斌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杰、副县长张耀明、王有儒任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组织部、人武部、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崔巨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乔占胜、余法祖三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成立两个工作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组和专项行动督查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司法局及电力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抽调人员数量见附件1)。专项行动督查组要按照《中共景泰县委办公室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行督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42号)要求,对生态环保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进行督查督办。

(二)后勤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为党负责,为人民负责,为生态环境负责的高度,切实抽调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敢于动真碰硬的工作人员。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机关事务局要固定两辆越野车,做好用车保障,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为有效解决道路沿线因当地村民挖砂破坏环境、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治理等历史遗留问题,需编制整治方案和治理经费约300万元(通过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争取生态修复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是跟踪督办,严肃查处。重点对各矿山企业开采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规范的,现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越界开采量大、实行一面坡开采、治理任务不落实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二是筹措资金,加快治理。要多方筹措治理专项资金,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相应的责任监督与利益保护措施,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探索废弃矿山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按“谁整治、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人出资治理。县财政每年预算部分资金,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河道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依法严惩。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反两方面公开宣传,追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矿、依法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打击非法勘查、非法采(选)矿的工作氛围。同时,畅通检举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矿产资源领域“专项行动”工作中来。结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矿霸”“黑后台”“保护伞”的,要依法严惩。

四是加强巡查,齐抓共管。加强对被取缔的非法矿点的巡回检查,对新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一名领导负责矿产资源领域“专项行动”工作。

五是精准发力,高压整治。专项行动小组要综合力量,积极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对各生产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回头看”,对履行主体义务不到位、不作为的矿山企业,坚持做到整治不彻底不撒手、不到位不撤兵。对本次活动的重大疑难问题梳理归纳,深入研究,认真研判,共同商榷,绝不能敲山震虎,要重锤出击。该关的关,该停的停。成员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该吊销的吊销,该处理的处理。

六是严肃纪律,严格追责。抽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随叫随到,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打击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工作敷衍搪塞、通风报信、出工不出力的,一旦发现,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严肃处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县委、县政府报送进展情况。

本次“专项行动”设立专门投诉电话:0943--55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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