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14 | 生成日期: | 2024-09-19 |
文 号: | 关键字: | 开垦,草原,未,公告,利用地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关于禁止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地的公告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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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杜绝私自开垦、圈占国有未利用地等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就禁止非法开垦(圈占)国有未利用地和草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未利用地、草地上开垦(圈占)土地 二、未经批准,严禁在未利用地、草地上挖砂、取土 三、其他造成未利用地、草地严重毁坏的情形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我县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若有违反者,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景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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