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4 | 生成日期: | 2023-10-12 |
文 号: | 关键字: | 村,规定,村民,集体,严禁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曾家井村村规民约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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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家井村村规民约 为使我村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下与本村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红水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了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体村民必须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反对黄、赌、毒、黑等一切丑恶现象。 第三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或死亡的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四条 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五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不传播不健康的影像,刊物制品。 第六条 享受优惠政策,必须遵循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会的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改移动地界标志。 第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保持村内整洁。不随地乱倒、乱扔垃圾。建筑废料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长期影响他人,竣工后七天内要清理干净。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家禽家畜提倡圈养,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农作物。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岁至三十五周岁的公民有兵役和预备役及参加民兵的义务。 第十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上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应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邻里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申请调节委员会受理调解。对调节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第十三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侮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村干部。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第十六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道路、排灌水渠、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七条 不准在耕地边乱取土,严禁损坏庄稼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如发生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饲养管理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儿童或精神病人没有限制行为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村委会土地属集体和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非法转让。村民建房时,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不扩占、起高、超高,违反规定的取消审批资格,同时强令拆除。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禁毁林开荒,违者除按毁林的株数罚款,严防山林火灾。如发生火灾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对水电设施要爱护,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二十二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箱。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羊圈,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用药要放在小孩儿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两委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村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由村两委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没有规定、说明的,而实际存在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把处理办法、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村居住但非本村户籍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上条款,应当年年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第三十条 本规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镇政府备案。 曾家井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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