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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红水镇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4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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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红水镇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一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附领导小组名单(以下简称镇管小组),全权负责本镇安全饮水正常运行。

第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本工程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村网(不含村级管网)以上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包括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为镇管小组、村组和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管理站一般管理到村,有条件的可管理到户,管理站和村签订供水管理协议,明确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三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供水管网及设施的运营及管护工作,成立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至少确定1名村级水管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设若干名管理员),由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负责维护、维修村级管网,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负责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村管小组管理到户,村委会和用水户签订供水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二章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站应接受镇管小组的领导。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应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和消毒处理,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制定水厂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管理者责任,管理站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奖惩、约束和考核机制,建设年轻化、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管理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网和水表闸阀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要建立完备的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运行中的水质自检记录、安全生产记录、水源巡查记录、计量收费记录、设备检修记录以及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工作台账。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当每天不间断24 小时向用水户供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定时供水的,要向用水户告知定时供水时间,以便用水户及时储水。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双方需签订书面供水协议书。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建立完善的管护体系,按需设置维修物资、配件储备仓库,配齐维修人员。不得随意停水,设备检修或工程维修等原因需暂时停止供水,应提前24小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因突发事故导致的停水应及时向乡管小组、村管小组和用水户公布,重大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收费应做到及时、准确,水费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原则上一季度组织管水员核对并公示一次水方。

第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

第三章 村管小组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村管小组应接受镇管小组的领导,对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供水明白卡。

第十三条  应定期巡查村级管网(管道、蓄水池、阀井、集中供水房)等供水设施,对管道、阀井等设施存在影响供水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供水站负责供水工程主管网以及每个村级总表前供水管网,村内总表以后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  宣传指导用水户常态化检查入户供水设施,出现漏水、冻管等情况及时协助用水户维修。

第十六条  要绘制完整的村内(自然村)管网图,编号注明水池、检查井、水表井及分水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出现总分不投时,差额在10个点以内由水费返点承担,差额高于10个以上由村管小组和各用水户均摊承担。

第十八条  村内户井均由村统一管理,闲杂人未经村管小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户井。

第十九条  村管小组应对管水员进行绩效考核(列:投诉机制)。

第二十条  户表更换年限由村管小组与供水工程管理站共同协商报镇管小组批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用水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水入户。

第四章 用水户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有对供水管理站、村管小组、镇管小组及村级水管员运行管理、水费收缴、正常供水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井以后由用水户独立使用的管道、水表、阀门、户内井、水龙头等供水设施由用水户个人管理,出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应由用水户自行维修(水表必须由管水员审核正规厂家生产或县水务局指导厂家),需要申请村管小组或供水管理站协助维修时,及时报告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交纳材料费和服务费用。用水户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根据供水协议执行。用水户自行采购的水表必须经供水管理站鉴定合格后,才能安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水表,否则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村管小组同意后,由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新增用水户要向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设在户外的竖管(硬管)水龙头冬季不得使用,并排空管内存水,冬春季要采用软管取水,取水后及时放入户内井,井盖上部做好保温。对户内取水井深度不够的要加深、井盖防寒冻,宣传推广井盖开孔软管取水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水户必须向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审核批准,并收取一定安装费后,方可由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承担,先交费后供水。

第二十八条  提高取水方便程度,加强宣传引导,全力推进自来水安装入房、入厨工作,冬季使用温度在5℃以上。自来水水窖净化设备需安装在冬季温度在5℃以上的室内,温度过低时应拆卸后妥善保存,待条件许可后重新安装使用,设在户外的明管要按照坡向水窖方向安装,加强防寒保暖措施。

第五章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计量收费时用水户应按月考虑一定的基础水量。按照全县基本水价标准每方不低于3.56元,按照本镇基本村情全镇水价每方不得高于5元,各村不能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私自调水价。(各村可根据运行情况下调水价,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水价报镇管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实行管理事务公开,即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向用水户公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量、水质、水价、用户应缴水费等信息,并接受用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公示到村(自然村),村管小组对用水户公示。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站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2月试行,未尽事宜由镇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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