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11 | 生成日期: | 2024-05-08 |
文 号: | 关键字: | 儿童,孤儿,生活,保障,抚养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儿童福利政策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08 10:12
浏览次数:
|
|
|
|
(一)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年满18岁后仍在高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目前,孤儿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孤儿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月标准1470元;社会散居月标准1080元。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都能够享受“助学工程”资助,每季度2500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月标准1470元;社会散居月标准108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连续 3 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 16 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农村留守儿童 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四)困境儿童。一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儿童; 二是自身残疾儿童,主要是持有残疾证的儿童;三是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年龄界定为未满 18 周岁。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龄未满 18 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六)农村留守妇女。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 60 周岁的妇女。 (七)儿童督导员。乡镇、街道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八)儿童主任。村(居)委会中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