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6 | 生成日期: | 2023-09-15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家庭,生活,对象,能力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社会救助政策应知应会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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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城市低保标准为8076元/人/年(月人均673元),年人均补助水平为7008元(月人均584元)。 (二)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差额发放。 二、农村低保 (一)保障标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268元/人/年,一、二、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为5268元(月补助水平439元)、5004元(月补助水平417元)、1008元(月补助水平84元)、696元(月补助水平58元)。 (二)认定条件。分为按家庭施保、按“单人户”施保两种。1.按家庭施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为5268元/人/年),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可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2.按“单人户”施保。对人均收人在低保标准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人的患病人员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 (三)家庭收入。认定低保对象时,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 (四)申请审批程序。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一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一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审批、公布。 (五)资金发放。保障资金按每月发放到户。即: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补助标准,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个人存折或卡。 (六)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机制是根据已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资金。 三、特困供养 (一)供养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2022年,全县农村、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852元(每月571元)、10500元(每月875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为每人每年1800元(每月150元)、3612元(每月301元)、5412元(每月451元)补助. (二)认定条件。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精神一二三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条件。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肢体一二级 、视力一级、智力精神一二三级残疾人;四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的界定条件。收人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条件。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定。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 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殡葬服务。 (五)供养形式。特困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 式。 (六)资金发放。基本生活供养金: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每月将供养金按标足额发放到户: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供养金,财政、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 (七)救助供养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四、临时救助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人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 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三)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四)审核审批。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 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 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 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全县最高救助指导标准为350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 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扩面后,对象增加了听力、语言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语言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 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每人每月110元。扩面以后, 听力、语言一级(含更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语言二级残疾人(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残人每人每月60元。 (三)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对于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中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退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符合条件且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 1.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孤儿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月标准1470元;社会散居月标准1080元。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都能够享受“助学工程”资助,每季度2500元。 2.认定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月标准1470元;社会散居月标准1080元。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认定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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