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4 | 生成日期: | 2023-02-10 |
文 号: | 关键字: | 协商,基层,商量,治理,寺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寺滩乡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甘肃省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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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具体落实措施,不断深化“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实践,加快提升全省基层协商水平,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新形势发展要求,省厅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进行协商议事、公示公开。 寺滩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甘肃省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 一、村级协商 (一)村务管理类。 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 2.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 划的审议; 3.村级各类组织规章制度及其成员的职责; 4.村级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 6.村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 7.村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8.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 1.村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功能设置; 2.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 3.村组公共道路、巷道、桥梁、上下水管路、供电以及通信 网络线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共管共享和命名方案; 4.村公共房屋及土地农机的租用; 5.村环境整治、绿化保养等; 6.其他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护。 (三)公共服务类。 1.村治安防范、村民矛盾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2.村文化体育活动; 3.关怀慰问困难党员、困难群众; 4.志愿服务活动及宣传; 5.乡风文明、移风易俗等活动及宣传; 6.村民承包土地、村地变更调整、征收征用补充分配使用等 方案。 (四)民主监督类。 1.村务、财务、公共服务事项公开; 2.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 作、驻村单位参与村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村级重大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和乡镇完成的工作情况; 4.村干部、组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民主评测; 5.文化、教育等社团组织活动的开展; 6.对村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工作的监督; 7.村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受有关部门委托需征求群 众意见的事项。 (五)财务管理类。 1.财务预决算情况; 2.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 3.集体资产处置; 4.村级收益分配; 5.村财务安排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其他类。 1.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村民会 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村民群众的宅基地、耕地拆改征用等涉及村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事项; 3.当地村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或普遍关心的实际 困难、问题和纠纷; 4.与结对单位、驻村单位共建事宜。 二、 城市社区 (一)居务管理类。 1.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小区(业主)公约、小区自管 物业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民主协商制度的制 定与修改; 2.社区发展规划、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规划的审议; 3.社区各类自治组织规章制度及其成员的职责; 4.社区建设整治和拆迁、棚改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标方案; 6.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 7.居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8.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二)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类。 1.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功能设置; 2.社区公共活动休闲场所建设; 3.社区公共道路、小区道路、上下水管路、供电以及网络通 信线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修、共管共享; 4.社区公共房屋及土地、车辆等的租用; 5.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招租; 6.小区电梯等公共部位设施维修。 (三)为民服务类。 1.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改选; 2.居民矛盾纠纷的调节与处理; 3.社区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4.小区物业弃管或小区物业业主自管后的管理服务事项; 5.物业与业主公共管理事项; 6.困难群体救助、发放补贴、慈善救助、弱势群体帮扶; 7.志愿服务活动及宣传; 8.社区环境卫生管护; 9.社区直返防范、安全维护; 10.门禁改造、视频监控、快递柜、充电桩等便民服务设施 的设立。 (四)民主监督类。 1.居务、公共服务事项公开; 2.对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对社区财务收支、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4.对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 业开展工作进行监督; 5.社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受有关部门委托需征求 意见建议的事项; 6.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7.社区工作者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民主评议; 8.对供暖、供水、燃气、供电等服务进行评议。 (五)其他类。 1.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居民会 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居民群众的房屋维修等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3.当地居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或普遍关心的实际 困难、问题和纠纷; 4.与结对单位、驻区单位共建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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