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61 生成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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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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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农 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甘市监发„2020‟ 39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 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建立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监管,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和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放心。

二、实施对象

我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范围:主要是食用农产品 生产企业(含畜禽屠宰厂、场,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三类主体,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实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品种为蔬菜(含食用菌,下同)、水果、畜禽肉、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产地准出管理

  1.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 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对上市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

3.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据自有检测室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检验检疫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其中之一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4.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预包装及散装)时,应主动随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5.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畜禽 及畜禽产品离开产地或进入到市场前需出具的相关合格(检 疫、检验)证明文件。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1. 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内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下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应提 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相应的证明。

2. 对于食用农产品(不含畜禽肉产品)生产经营者无法 提供合格证和相关证明的,采取“快检合格入市”制,销售前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由市场开办方进行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3. 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符合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并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具体措施

(一)产地准出条件

   1. 市内食用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自行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时, 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明。

(1) 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 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可以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2)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其自有检测室自检、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3) 生产基地、园区及其他经营主体,其自有检测室自 检、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2. 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下列证 明文件:

(1) 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生 猪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

  (2) 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 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可以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 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4. 经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

5.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 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见附件 2):

产品名称和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合格的方式(开具合格证的依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开具日期。

(二)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入场销售或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留存查验记录。

1. 购进蔬菜、水果、禽蛋、养殖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省、市内批发市场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或“电子一票通”;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2. 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疫、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 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4.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的蔬菜、果品、禽蛋、水产品,实行“抽检或快检合格入市”制,并进行入市登记,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生猪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及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5. 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进进口冷冻畜禽肉、 水产品的,还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查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

(三)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息公示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其摊位上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其摊位号、姓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统一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 落实监管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作会商与信息共享,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与热点舆情,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巩固强化部门衔接,筑牢监管“全链条”。

(二)抓好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单位要准 确掌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指导并落实《甘肃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合格 证主体名录信息;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单位和批 发市场建立快速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 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 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等制度;鼓励食用农产品产地企业开展果蔬等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三)严格溯源管理,提高追溯能力。大力推行整合销 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等内容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 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统一溯源票据格式,方便食 用农产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 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努力实现 “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各单位要做好食 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进村入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生产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处。加大对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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