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09 | 生成日期: | 2024-02-25 |
文 号: | 关键字: | 性,参,医疗,保,标准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2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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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中的甲类费用和乙类费用的90%,不包含药品、项目和耗材超过限价标准部分的费用。 4.支付限额: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可以从医保基金获得的最高报销金额。 (一)参保缴费 6.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每年调整。2023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8.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办理次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9.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 元。 50种门诊慢特病病种:Ⅰ类(7种)包括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Ⅱ类(10种)包括苯丙酮尿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Ⅲ类(14种)包括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Ⅳ类(11种)包括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精神疾病类(8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1.“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达不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13.住院医疗费用: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没有长期异地居住证明和转院证明、也不属于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其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14.待遇标准: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17.参保资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或者定额资助。自2023年下半年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起,对孤儿、特困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3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250元,已脱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1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资助标准为100元。定额资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个人缴费水平变化等每年动态调整。 19.救助标准(部分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重特大疾病病种(35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肺炎、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3)对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20.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2.参保居民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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