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61 生成日期: 2022-08-10
文       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五佛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7:4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乡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乡党委、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 2022 年 3 月底,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企业全面自查自纠,乡应急服务中心联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重点督查检查的工作机制推进,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彻底堵塞监管漏洞,不断强化源头治理,为广大群众欢度春节,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行和省上两会成功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在全乡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油气输送管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 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或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7.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8.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11.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12.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3.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1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15.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领域。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 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以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与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 相结合,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图纸、假密闭、假 整改、假数据、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仍组织井下生产作业;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 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打击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图纸造假、图实严重不符;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 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坝体出现裂缝、排洪系统构筑物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不畅的;安全超高或者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3.燃气领域。重点打击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新建、改造燃气工程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违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第三方施工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行为;非法破坏燃气设施、非法改装燃气设施,非法生产、运输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为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规大量储存燃气、违规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规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行为;通讯、电力等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乱搭、乱建、占压行为;依法查处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向过期钢瓶、无条形码 (二维码)标识钢瓶、不合格钢瓶违规充装的行为;严查工商业用户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切断阀、燃气报警装置等行为;开展整治燃气企业管道带病运行行为。

4.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打击批建不符、擅自变更设计增加产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全部投用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搬迁或改造的;企业试生产前未开展“三查四定”安全确认,无法保证安全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及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切断系统安装及投用正常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小微企业每季度末自聘安全 专家进行检查,重大危险源企业“包保”责任不落实,承包商管理不规范,安全风险研判承诺不公告的。

 5.烟花爆竹领域。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超标违禁产品,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未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库房内烟花爆竹堆放不符合要求,产品包装箱上不张贴流向登记标识码,未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好,没有严格落实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制度的;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超范围经营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规定,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屋内,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问题,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数量,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工贸冶金领域。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金属冶炼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或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清扫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未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7.交通运输领域。严查“两客一危”重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查车辆检测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非法行为。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创新执法劝导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工程运输车“三车”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开展国省道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国省道路大客车和大货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货车超载,货车违法载人,逆行,强超强会,超员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严查农村道路载客汽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电动车违法载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8.建筑施工领域。落实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交底、实施、工序验收等过程管控情况;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临边洞口等部位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等检查,以及落实班前晨会制度,项目部开工前做好安全交底和危险源告知情况;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进、转岗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冬季安全施工各项工作措施。合理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降温、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按规定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动火、用气、用电管理。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动火作业现场落实防火措施, 对可燃物进行清理,施工现场或生活区使用和存放氧气、乙炔、 液化天然气安全情况,施工现场作业区是否配备消防安全值守人员,动火作业点位是否专人旁站监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民工生活区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工宿舍是否安装使用限电器,导线架设和工人用电规范等情况。

9.消防领域。重点检查宾馆饭店、车站、商场、学校、医院、综合商贸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情况。严厉打击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在居住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非法违法行为。

 10.民用爆炸物品领域。超许可品种、数量的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11.油气输送管道领域。存在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的;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 爆破等违法行为的;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油气输送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油气输送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法定检验,或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油气输送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 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输送管道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12.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生产和使用单位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并灵敏有效;特种设备运行是否按要求如实记录运行状况并在规定参数范围内运行;对特种设备是否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合理处置;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落实充装前后检查 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实施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消除到位;严厉打击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未持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

13.其他行业领域。其他乡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将可能导致事故多发易发的非法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内容,确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 1 月 17 日) 各村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应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目标明确。

(二)执法整治阶段(1 月 17日至 3 月中旬) 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与乡安委办及时沟通、互通信息,迅速移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统称“四个一律”)。

(三)总结巩固阶段(3 月中旬至 3 月底) 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 3 月 25 日前报送乡应急所,汇总后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打非治违”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重要指示的关键举措。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研究,下大力气解决一批重点、难点、突出问题。

(二)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站所要严格按照

管三必须”要求,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建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严厉打击,注重工作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 明 确打击重点,加强行刑衔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通过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统称“五个一批”),形成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总结提炼亮点。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十天一调度”要求,及时总结“打非治违”工作成效,收集典型案例,在每月 9 日、19 日、29 日前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报表报送至乡综合办公室。乡政府适时对全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进行全乡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 产经营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