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61 | 生成日期: | 2023-03-23 |
文 号: | 关键字: | 林木,行为,毁坏,盗伐,违法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五佛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的通告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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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广大群众: 为有效制止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禁止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盗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树木的,由森林公安局依法律处理,没收所砍林木或变卖所得的同时,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对砍伐、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针对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各村每月定期对村内所有林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届时,乡农业服务中心、乡应急服务中心将联合乡派出所对乡域内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干涉、阻挠执法和包庇、怂恿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三、关于制止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的倡议 希望全乡群众充分认识林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擅自砍伐树木。算好征地拆迁林木经济账,严禁过度修枝、剥树皮、掘树根以及截树头等毁坏林木行为。欢迎大家积极参与监督,对乱砍滥伐、盗伐、非法收购、毁坏林地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及时投诉举报,保护好五佛乡一方水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943—5580006
五佛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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