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2 生成日期: 2023-04-25
文       号: 关键字: 住房,政策,国家,干部,安置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关于落实ZZZY军转干部住房保障政策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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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个群体在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3号文件)鼓励下自觉支持这项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自愿放弃党政机关编制职务,为安置地切实减轻了安置压力。但是,依照中央3号文件以及关联性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享有的基本政策保障却没有落实好,有的地方甚至是一片空白。

一、从中国住房改革看军转安置政策中的住房保障大原则。

始于1998年的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也称为住房货币化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的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这一惠及中国城镇亿万人的“改革红利”的落地生效,被普遍称之为我国“最成功的改革”之一,而这一“改革红利”、这样的一个大趋势、全覆盖的普惠性大政策怎可让卫国戍边的退役军官缺席?这显然不符合“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中国房改初衷。而在这一单纯普惠性政策执行中,各对口安置地也不应排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作为同城居民身份所应享受的同类政策待遇。尤其不能在我们主动让出编制职务后,因有无用人单位为前提条件限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与住房货币分配。所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首先必须符合中国房改的大政方针,这是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二、从党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的关联性看军转安置政策中的住房保障。

1、党和国家相关文件的统领性表述

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清楚的载明:“军转干部住房保障由安置地政府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或者是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2、党和国家相关文件的具体对应表述。

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军队转业干部”组成部分。这一点,在党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中是基本一致的。而中央3号文件第42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同样中央3号文件第53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上述党和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待遇的表述也是一致的。充分证明这一明确的“身份定位”的确立、以及围绕这一“身份定位”所设计的政治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安置保障政策,无不以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当或同等职级人员”对应关系加以落实办理。很明显这就是一个身份对应的政策安排。这在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举国体制内“党和国家的干部”身份不可能还有另外一种解释。但我们在与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接中就遭遇了对我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放弃编制职务后算不算“国家干部”的身份质疑,而中央3号文件对军转安置方式的表述是明确的:一是计划安置,二是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但无论那一种方式,都不能擅自抹掉“军转干部”及“党和国家干部”的身份;所以,在具体政策落实上,就必须时常对标党和国家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安置政策统领性表述与要求,避免在执行中发生方向性的偏差。

3、从相关文件精神的逻辑性、关联性看政策落实中的“争议”。

首先,上面谈到了中国房改的普惠性义涵,这里再从逻辑学基本原理出发来揭示这一政策的逻辑关系。逻辑学“矛盾律原理”认为:在同一时刻,某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的,这也是“同一律”的延伸。比如说,我不能同时身在北京和上海,这就是同一方面。针对同一事物,如果有两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则它是矛盾的,不成立的。我们在两年争取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的对接中,就清楚地遭遇了“排他性普惠”的现实场景。照理说,一个持续了3个10年、涉及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无一行政机关不知道其中的普惠价值与受众,而这样一个普惠性的政策红利如果实际存在排他性(将同一城市安置的退役军官排除在外),这当然就陷入了“同一事物有两个命题”的逻辑错误,这当然也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其次是相关文件精神的关联性认知分歧。我们也清楚的看到,一些地方在解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待遇时存在不顾常识性认知、孤立、片面的看待相关文件政策精神,致使党和国家这一“重大决策”无法落地生效。如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对立起来,自设门槛。如把国办法(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这一具体指导性文件,与现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待遇割裂开来的现象。我们知道,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是一个按照国家住房改革总体推进过程中,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的一个具体衔接和安排。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这本无歧义,但是,有的地方职能部门却从发文时间上存在的差别否认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和关联性。虽然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安置方式;但是,在此之后的中央3号文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概念性表述中,就非常明确地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涵盖在“军队转业干部”这一概念之中了,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这个概念就不能人为分割。再从国家房改政策长时间段,全覆盖推进,其中的关联性、系统性衔接因素是客观存在的。

再从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本质含义与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存在的所谓的“补贴争议”上讲,无论是“购房补贴”、还是“住房公积金”都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形式,即概称的住房补贴,国转联(2001)8号文件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执行,包括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全国安置地政府公务员普遍享有低于成本价的实物分配、政府财政补贴保障的经济适用房或者购房补贴、由政府财政补贴缴存的公积金,这就是全国公务员普遍享受的“各项住房待遇”。这当然也是国办发(2000)年62号文件中载明的军转干部应享受的“各项住房待遇”。所以,这里的“各项住房待遇”不是相互分割的、非此及彼的“选项”。对党和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的解读、运用、与执行,必须首先符合逻辑、必须遵循和坚持联系起来看问题的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党和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的正确方向,防止发生颠覆性的错误。

三、全国落实情况及建议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保障政策落实現状。

目前,依照党和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待遇,落实現实通行的住房货币化政策的有:北京、广东、江苏省、贵州省、东三省、西藏自治区。这里很有必要提示一下贵州省的情况。大家知道,贵州乃我国西南山区,长期处于我门国欠发达地区的层面;19年前贵州省GDP在全国垫底。栗战书委员长在2010~2012年主政贵州期间,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全省落实了本省自主择业军队转干部的住房待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树立了榜样,这充分体現了国家领导人在主政地方工作时的政治站位与应有的担当。

2、建议

(1)建议组成专班,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明确的政策要求,对长达20年来不按中央和国家相关文件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调查、调研。并形成一个全面清理、推动各地落实这一基本保障政策的机制,将此两项基本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以挽回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及所涉及到的現役军官、广泛关联人群对党和国家政策连续性、严肃性、权威性的信心。另外应聚焦对标安置地“相当或同等”职级公务员各项住房待遇,以增强落实政策时的针对性、时效性。

(2)全国一盘棋,是举国体制的巨大优势。在国防建设上、在推动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上,如何发挥好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以达到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最大优势;在如何平衡地区差别上,国家职能部门应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找到既体现家国情怀,又兼具平衡杠杆的机制,以尽可能的缩小全国退役军人待遇上实际存在的巨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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