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61 | 生成日期: | 2022-03-17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社会,服务,困难,完善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甘肃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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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办发〔2021〕5号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着力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多层次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加大支出型贫困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不断拓展社会救助方式。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统筹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三)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完善配套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促进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二、着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细化对象认定条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分类或差额的方式予以保障。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 (五)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持续推行“四个一”服务(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供养机构失能照护能力。 (六)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政府综合考虑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性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州政府参照省级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评估标准或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七)完善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省、市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对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定期开展核查,对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调整或退出。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八)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九)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十)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重点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等措施,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十一)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十二)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衔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调整优化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及时查核灾情、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 (十三)积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通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便民利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援助质量,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规范残疾证发放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 (十四)发挥急难社会救助作用。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实施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一事一议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十五)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资料及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困难程度重、持续时间长的,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审批。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资金、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等方式实施。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预拨。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十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州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层层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开展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识别比对和寻亲服务,开展季节性专项救护活动,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协调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十七)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责任。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多措并举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急难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十八)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力量开展爱心公益、专题宣传、公开募捐等系列活动。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指导监督慈善组织积极开展互联网慈善活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十九)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以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为导向,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专业力量,打造品牌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关注农村“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和残疾人,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新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和考核标准,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二十一)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预警机制。探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全省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并实施部门协同、市县落实、全程督办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健全“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办理。逐步推动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二十三)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探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相关工作。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二十四)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各类救助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畅通社会救助网上申请渠道,开发使用社会救助手机APP,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统筹职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分别落实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任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各地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六)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安排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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