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5748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 文 号: | 景政发〔2026〕70号 | 关键字: | 项目,工程,群众,民生,建设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关于印发《景泰县民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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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9-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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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民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景泰县民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全过程群众参与民生工程建设机制,切实让群众的事群众一起议、群众的事群众一起干,进一步推动民生工程精细管理,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全县统一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主导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类和资金奖补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直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方案制定、组织推动等工作;指导、督促、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实施民生工程项目的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由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确保项目覆盖区群众参与民生工程的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全过程。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群众充分参与论证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选址、立项、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资金奖补类项目应当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推进公开公示,让群众深度参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规划必须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群众接受程度和生产生活需要,处理好尽力和量力、普惠和特惠的关系,优先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突出问题。项目设计前,通过媒体新媒体、乡村公示栏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覆盖项目区受益群众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当因地制宜,从群众真实意愿出发,注重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有关联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存在分歧的,由项目牵头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做到论证科学、设计精准、造价合理,严防脱离实际形成“半拉子”工程。设计完成后,经一半以上项目覆盖区群众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落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民生工程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挖掘岗位潜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项目所在地群众就近务工增收。群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方位监督项目质量和进度,对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质量标准、设计内容、进度要求或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景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应当从严从实,贯穿项目实施全流程。审批部门加强对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调度管理;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和绩效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隐蔽工程占比较大的项目应当全过程跟踪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配合建设单位对辖区内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群众监督委员会的领导;群众监督委员会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监管,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群众的沟通衔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有民生工程项目在验收前由乡镇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村“两委”班子及项目覆盖区20%以上的群众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待整改后经项目覆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村“两委”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群众监督委员会、乡村两级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工程建设类项目后续管养责任主体,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县直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工程类项目管护运行办法,完善细化管护制度,坚持分类管养原则,细化管养措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履行管养主体责任,健全建后管养机制,确保管养举措全面落实到位。指导村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定岗定责定区域,确保民生工程项目小坏小修、随坏随修,始终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相关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县此前发布的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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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民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景泰县民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全过程群众参与民生工程建设机制,切实让群众的事群众一起议、群众的事群众一起干,进一步推动民生工程精细管理,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全县统一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主导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类和资金奖补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直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方案制定、组织推动等工作;指导、督促、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实施民生工程项目的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由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确保项目覆盖区群众参与民生工程的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全过程。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群众充分参与论证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选址、立项、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资金奖补类项目应当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推进公开公示,让群众深度参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规划必须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群众接受程度和生产生活需要,处理好尽力和量力、普惠和特惠的关系,优先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突出问题。项目设计前,通过媒体新媒体、乡村公示栏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覆盖项目区受益群众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当因地制宜,从群众真实意愿出发,注重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有关联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存在分歧的,由项目牵头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做到论证科学、设计精准、造价合理,严防脱离实际形成“半拉子”工程。设计完成后,经一半以上项目覆盖区群众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落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民生工程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挖掘岗位潜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项目所在地群众就近务工增收。群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方位监督项目质量和进度,对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质量标准、设计内容、进度要求或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景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应当从严从实,贯穿项目实施全流程。审批部门加强对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调度管理;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和绩效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隐蔽工程占比较大的项目应当全过程跟踪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配合建设单位对辖区内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群众监督委员会的领导;群众监督委员会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监管,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群众的沟通衔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有民生工程项目在验收前由乡镇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村“两委”班子及项目覆盖区20%以上的群众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待整改后经项目覆盖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村“两委”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群众监督委员会、乡村两级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工程建设类项目后续管养责任主体,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县直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工程类项目管护运行办法,完善细化管护制度,坚持分类管养原则,细化管养措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履行管养主体责任,健全建后管养机制,确保管养举措全面落实到位。指导村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定岗定责定区域,确保民生工程项目小坏小修、随坏随修,始终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相关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县此前发布的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1 | |||||||||
景泰县民生工程设计阶段征求意见情况表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
项目所在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乡镇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项目配合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建设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 ||||||||
项目覆盖区50%以上群众签字 | |||||||||
附件2 | |||||||||
景泰县民生工程竣工征求意见情况表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
征求意见建议 | |||||||||
办理情况 | |||||||||
项目所在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乡镇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 ||||||||
项目覆盖区20%以上群众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