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4322 生成日期: 2026-04-29
文       号: 景政办发〔2026〕28号 关键字: 征地,补贴,农民,县,缴费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景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2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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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景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5〕29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负责督促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工程估算。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县公安局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第四条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负责审核确认工程概算中是否已足额、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征地成本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须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违反“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对相应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严肃问责。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县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县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是指申请用地单位或收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基准日为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之日为公告期满且征地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反馈无异议之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面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征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可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浮7%测算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征地比例为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时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原有承包土地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下简称“二轮延包”)的面积为准,未完成二轮延包的,以2018年土地确权面积为准。本次征地之前已经发生征地,且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再次发生征地时,原有承包土地面积为已征收土地面积加上现有承包土地面积(现有承包土地面积,以二轮延包后的面积为准,未完成二轮延包的,参考2018年土地确权面积)。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及资金预留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具体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局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进行讨论,填写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收土地面积、涉及人数、征地比例进行审核。

(三)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结果报县人社局。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并按规定出具资金落实审核意见。

(一)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填写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县人社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出具《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

(二)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要求,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三)预存资金足额到账后,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社局将征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资金到账凭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无异议书面反馈。报上级人社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按照报批程序逐级反馈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结算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人社局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结果。人社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工作,多退少补。征地未获批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人社局,由人社局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原渠道全部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七条 人社局收到征地批复结果时,以基准日为时间节点开展据实结算工作。若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待公布后按相关规定开展据实结算工作。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 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30 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局对最终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征地面积、承包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地比例等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将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复审无误的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表》报送县人社局,由人社局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据实结算参保缴费补贴,并将据实结算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将公示后的结果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和申请用地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第六章 补贴落实和关系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完成后,县人社局按规定在30 日内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

第二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推送被征地农民身份标识,个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以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凭证,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进行补贴,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被征地农民身份标识,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由个人按变更后的身份标识缴纳全部费用。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满 16周岁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并按规定计息,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根据个人申请,经乡镇上报,按其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征地批复后,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基准日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民预存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件7),将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二十六条 征地批复后,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基准日之后死亡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被征地农民预存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将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其继承人。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将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民预存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将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或其继承人。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

(二)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三)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七章 预存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按所属地区由县人社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专门用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人社部门负责预存账户的日常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一个县只能设立一个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能用作预存账户。

第三十二条 各地根据征地项目建立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管理台账,实行收、支两条线记账模式。预存账户内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2017〕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17〕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挤占挪用、骗取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甘政发〔2025〕23号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但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甘政发〔2025〕23号实施前,已按当时政策规定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但在甘政发〔2025〕23号实施后才获批复的征地项目,以甘政发〔2025〕23号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甘政发〔2025〕23号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9〕142号)已失效废止,本办法印发后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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