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5-00086 生成日期: 2025-04-21
文       号: 景政办发〔2025〕31 号 关键字: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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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各单位:

将《景泰县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21 日

景泰县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动迁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泰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土地 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景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动迁区域房屋、 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由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依法拟定方案,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程序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征收部门由县政府确定;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一)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经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启动房屋征收。

(二)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对象的相关业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权属来源、区域四至和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写统一制式表格,相关单位审核盖章。调查登记事项包括:

1.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户籍人口等);

2.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用途、使用面积等;

3.房屋情况(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合法性、银行抵押、产权纠纷等);

4.附属物情况;

5.人口现状调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征收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全面调查,在研判的基础上,明确风险点,充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 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四)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 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五)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六)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评估机构从最新公布的甘肃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中选定。

(七)开展评估参照最新的景泰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执行。

(八)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根据每个片区的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补偿方式。

2.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以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明资料为准,包括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并由原发证机关审核认定。征收房屋所在地原为集体土地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参照景泰县城区基准地价扣除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后予以补偿。

第三章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第六条 景泰县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程序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书面记录(包括影像、测绘数据等),由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村集体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自现状记录确认之日后,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后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预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对拟征收土地范围、用途等有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

(二)开展土地、房屋及人口现状调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现状调查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范围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征收实施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县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五)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 安置补偿方案。

(六)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九)责令交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 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做出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阻挠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土地征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县政府可以自作出交出土地的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按照有关规定,由征收各乡镇配合县人社部门及时报送花名册,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参保登 记、费用征缴等工作。

第八条 附属用房(车库、仓库、简易房等)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不予认定为置换用房。

第四章 土地移交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征收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整理,统一移交县自然资源局,纳入县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 移交时定位明确,四至边界清楚,移交手续需相关部门确认完成移交。

第十一条 动迁安置评估、拆除等费用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 心报请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征收安置过渡费及征收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安置对象应给予最多24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具体情况按照片区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标准为:搬迁费每户不高于5000元;房屋租赁费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

第十三条 评估表到户后,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宅给予5000元到60000元奖励,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征收协议的不再奖励。奖励资金由实施征收单位根据资金报批程序在征收明细中一并上报审拨。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因征收土地、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第六章 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征收工作经费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所产 生的费用,已在征收项目资金中列入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拨,没有列入的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照宗地支付,项目征收工作经费由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申请。

第十七条 加强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征收工作经费只能用 于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章 征收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设立动迁安置补偿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 用、侵占动迁安置补偿资金。资金专户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县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造册、审核发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 负责登记造册、审核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应纳入县财政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征收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征 收任务充分做好征收前的预评估工作,核算所需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报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预算资金报告。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造册、建档、统计等相关工作,经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通过银行卡(折)直接发到被征收对象账户,严禁现金发放。涉及企业项目的,资金应先由企业拨付至县财政局指定监管账户,经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确认资金到位后,由乡镇专户发放。企业未按期拨付的,县政府可依法追缴。银行卡(折)收款人须为被征收对象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征收实施单位应核验收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如有)及补偿协议,留存复印件备查,补偿金额与征收补偿明细应一致。

第二十条 资金的档案管理。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安置补 偿补助资金原始资料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审计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征收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重视征收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档原则,经相关部门审核,完善档案资料,确保存档资料完整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乡镇征地拆迁参照该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图解】《景泰县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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