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4637 生成日期: 2026-06-04
文       号: 景政办发〔2026〕39号 关键字: 管理,蓄水池,调,运行,单位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农业灌溉调蓄水池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6-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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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景泰县农业灌溉调蓄水池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景泰县农业灌溉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业灌溉调蓄水池运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调蓄水池在水系连通、水网布局、水资源互补中的节点调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白银市农业灌溉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蓄水池,是指为调控区域水资源,利用工程措施引水,保障农业灌溉生产用水而修建的具有调蓄功能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总容积100万立方米以下(含100万立方米)的农业灌溉调蓄水池的运行管理。承担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农业灌溉调蓄水池,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容积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调蓄水池,参照小型水库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农业灌溉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调度、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建立调蓄水池分级登记、统一汇总制度,按照“谁批复、谁登记”原则,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分别登记,由个人自主开挖建设的蓄水池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登记。县水务局为登记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汇总全县调蓄水池登记信息。

第六条  调蓄水池登记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总容积、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成时间、设计标准、主要功能、管理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调蓄水池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开展工程验收,在验收后60天内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同步完成行业登记;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的调蓄水池,在竣工验收移交后,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登记。调蓄水池在登记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集中向供水单位报备。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调蓄水池,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天内由调蓄水池管理单位向供水单位报送调蓄水池登记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由蓄水池所在地方乡镇统一登记。在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调蓄水池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对口主管部门、乡镇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调蓄水池功能、性质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蓄水池原设计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经该项目原审批(批复)部门批准,再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八条 每座调蓄水池严格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公示牌,公示责任人、工程特性、受益范围、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责任人:10万立方米(含)以上蓄水池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10万立方米以下蓄水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协调运行管理、解决重大问题、落实管护经费、监督制度落实、组织监督检查、协调维修养护。

技术责任人:10万立方米(含)以上蓄水池由县水务部门指定负责人或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10万立方米以下蓄水池由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人或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人员担任。负责建立调度、检查、养护、应急等制度,提供技术指导,参与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安全鉴定、预案编制、业务培训等。

管护责任人:调蓄水池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为管护责任人。负责落实管理制度、日常巡查、设施养护、维修改造、数据观测、供配水调度、值班值守等。

第九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检查与维修养护,规范运行记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调蓄水池管护责任人应做好日常管护。

巡查检查:定期对坝体、闸门、启闭设备、输水管道、排水渠(管)等巡查,及时处置问题。

维护养护:定期维保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环境卫生:保持池体及周边整洁,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制度体系,实现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保障条件、信息化建设全过程标准化管控。

第十二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按照供水单位“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要求取用水,在供水单位的指导下制定蓄水计划,并接受用水检查。

第十三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报供水单位审查批准后,由供水单位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行或闲置的,说明原因,按规定改造提质或报废注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参照《白银市农业灌溉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坝脚线以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米。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打井、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在管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七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调度规程,严禁工作人员单独操作,落实作业安全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对坝体、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开展变形、渗流等安全监测,提升风险预警能力,保障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大险情、地震、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立即排查处置并启动预案。

第二十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公示“三个责任人”,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栏(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安装监控设备),严格执行“四个一”标配:每座蓄水池配1块警示牌、1个救生圈、1根救生绳、1根救生杆,防范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没有严格落实调蓄水池“四个一”“三个责任人”制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供水单位通报,原则上不得向池内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提升安全意识与操作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审批的调蓄水池,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已移交乡镇管理的调蓄水池,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责任落实、登记管理、日常运行、安全防护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闭环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遇监管职责交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职、拒不接受监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由该运行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由该运行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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