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6134 生成日期: 2026-09-30
文       号: 景政办发〔2026〕78号 关键字: 管护,设施,工程,资金,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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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规范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维管护,保障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破解“重建设、轻管护”问题。依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 号)、《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充分采纳农民群众(含农户、种粮大户、新型经营主体等)意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缺陷,由原项目施工单位无偿修复,不适用本办法管护处置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智能信息化、标识标牌等工程设施开展资产移交、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维修养护、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要求,管护主体、管护机制未落实到位的,竣工验收审查不予通过。

第五条 政府财政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由乡镇区分资产收益范围,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归入项目档案,有序移交农村集体组织资产登记并落实管护,跨村共用设施由乡镇统筹管护,对已形成资产且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鼓励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防范工程质量、自然灾害损毁风险。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行业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全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落地;统筹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全县集中检查、管护人员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灌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道路修补、林带抚育等内容;指导乡(镇)及管护主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资金、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负责财政补助管护资金的审核、定期开展管护资金使用核查。对乡(镇)报送的年度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资料进行备案,归入项目管理资料。

(二)县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使用监督。

(三)县水务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塘坝、蓄水池、机井、泵站、首部枢纽等设施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指导检查,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地。

(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末级渠系水价协商定价备案相关业务指导。

(五)县林草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林木种植、抚育养护等相关技术指导服务,规范林木种植及养护技术标准,全程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六)县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七)电力部门:对输配线路、配电室等电力设施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指导,负责对电力部门产权范围内的线路设备的运营维护。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按季度开展全覆盖巡查,建立设施损毁、隐患问题台账,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闭环整改;调处灌溉用水、设施运维、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督导土地流转合同载明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义务、损毁赔偿条款;督促村集体完整建立管护台账,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工程设施运营管护形成的资料。本级无法处置的重大损毁隐患,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开展常态化日常排查巡查,可选聘专(兼)职管护人员,对渠道淤堵、道路轻微破损、管网小故障等简易问题及时组织处置,损毁严重、自身无力处置的,现场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乡镇;负责蓄水池、塘坝安全防护设施管护和警示标识维护;负责农田防护林管护;对涉及灌溉运维收费、水价协商确定等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做好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管护实施主体及多元管护模式

所有管护实施主体需接受管护主体领导和农民群众监督,服从防汛抗旱工作调度,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持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

管护主体及管护模式具体分为四类:

(一)乡镇、村集体联合管护模式:由乡镇政府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组建镇级水利设施管护机构,主要承担泵站、灌溉渠道、蓄水池、塘坝、田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常态化开展设施巡查、清淤保洁、运维检修、水量调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置设施破损、管网渗漏、渠道堵塞等常见问题,实现隐患闭环管理。统一统筹各类管护经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公开公示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主动接受群众和部门监督。落实定岗定责管理制度,组建专职管护队伍,常态化开展业务技能、安全操作培训,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设施台账与管护制度。

(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模式:对泵站、滴灌系统、配电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化运维。委托方应与第三方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三)经营主体自管模式:针对连片规模流转地块,由属地经营主体全面落实田间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管护全过程接受村、乡镇两级监督管理。

(四)农户参与管护模式:针对分散小农户地块,由村集体统一监管,引导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设施简易养护,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将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常态化管护体系。

第十条 末级灌排设施与农业水价管理。 高标准农田配套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高效节水灌溉首部、田间输配水管网等田间灌溉工程,纳入末级灌排设施管理范畴。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下协商定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末级渠系水价可在保障末级渠系设施维修、管理费用、劳务支出、水损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协商定价,坚持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协商形成的末级渠系水价,应当充分征求用水农户意见,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农村综合水价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县水务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加价、乱摊派。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计量征收,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将水费收缴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按季度向村民报告并公示财务执行情况,年度公开财务决算,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监督。土地流转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灌溉水费缴纳、田间设施管护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与维修分级处置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完好,运行安全稳定,消除安全隐患,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耕种收作业要求,田埂、护坡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渠系建 (构) 筑物、水肥一体化及智能信息化工程等设施设备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下田通道无垮塌沉降,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成活率应达到 90% 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 85%以上,林相整齐;岸坡、坡面防护结构完整有效,枯死断带苗木及时组织补植。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完好运行;围栏、警示标志齐全完整,无安全隐患。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完好整洁、清晰醒目,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二条 维修分级处置

(一)简易小额维修:轻微破损、清淤、零部件更换等简易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二)中等维修:局部管道更换、道路局部整修、设备部件更换,村集体向乡镇提交申请,乡镇现场核查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重大损毁修复:输配电、蓄水池渗漏、首部枢纽损毁、大面积管网毁坏、道路大范围垮塌等重大损毁,由乡镇现场核实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四)应急抢修处置:遭遇洪涝、冻害等突发险情,危及群众生产安全的,可先组织应急抢修,事后补齐核查、申请、验收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险应用。已投保工程质量、管护保险的,发生灾损、质量类损毁,管护主体应当及时报保险机构开展勘查理赔,充分发挥保险修复作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筹措方式。建立多元化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下达管护经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提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末级渠系管护费、自主投工筹资、社会资金、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 的比例,从省市县配套资金中计提管护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村级自有资金,按照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捐赠资金及投工投劳按照捐赠人和群众意愿落实。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管理原则。管护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施维护支出: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生态、农田输配电、智能信息化设备、标识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维修养护及耗材购置。

(二)管护运行支出:专(兼)职管护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管护工具购置、工程质量管护保险等保障费用。

(三)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统筹管护资金及相关渠道资金开展修复。

管护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其中,省级下达管护资金及项目计提资金,仅限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其他管护资金可用于服务高标准农田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管护主体根据管护工作实际提出管护资金使用申请,附管护工作内容、预算明细、实施方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开展实地核查,核实申请事项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并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属于管护范围的,按程序批复,由乡镇组织实施管护项目并完成验收。

管护工程经乡(镇)、村两级验收合格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复核,按规定提供合同、预决算等财务资料。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村级自有资金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捐赠资金、投工投劳按照捐赠人及群众意愿落实。

第十八条 资金公开公示。乡镇、村要对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管护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任务下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管护成效突出的乡镇、村予以资金倾斜;绩效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核减下年度管护资金。乡镇按月核查管护项目运行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效益、凭证完整性、支出合规性。严禁出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管护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乡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设施运行状况良好的乡镇、村予以工作倾斜;管护履职不到位,出现工程设施规模性损毁、修复滞后的,予以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管护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设施完好率和运行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问题整改与投诉举报机制。对巡察、督察、群众反映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村级能够处置问题及时处置;村级无法处置的上报乡镇;乡镇无法处置的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擅自改造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向蓄水池、塘坝、灌排管网排污、倾倒垃圾杂物;不得在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严禁未经议事、备案程序擅自抬高末级渠系灌溉运维水价;严禁改变高标准农田耕地用途,严防 “非农化、非粮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履职缺位,巡查排查不到位,对设施损毁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及时,造成工程设施大规模损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议事、公示、备案程序,擅自确定、抬高末级渠系水价,乱加价、乱摊派的,由乡镇督促村集体立即整改,违规收取费用予以清退纠正,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或人为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新型经营主体拒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农田设施损毁的,取消相关涉农补贴。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护相关工作人员在管护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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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规范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维管护,保障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破解“重建设、轻管护”问题。依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 号)、《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充分采纳农民群众(含农户、种粮大户、新型经营主体等)意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缺陷,由原项目施工单位无偿修复,不适用本办法管护处置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智能信息化、标识标牌等工程设施开展资产移交、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维修养护、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压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要求,管护主体、管护机制未落实到位的,竣工验收审查不予通过。

第五条 政府财政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由乡镇区分资产收益范围,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归入项目档案,有序移交农村集体组织资产登记并落实管护,跨村共用设施由乡镇统筹管护,对已形成资产且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鼓励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防范工程质量、自然灾害损毁风险。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行业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全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落地;统筹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全县集中检查、管护人员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灌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道路修补、林带抚育等内容;指导乡(镇)及管护主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资金、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负责财政补助管护资金的审核、定期开展管护资金使用核查。对乡(镇)报送的年度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资料进行备案,归入项目管理资料。

(二)县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使用监督。

(三)县水务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塘坝、蓄水池、机井、泵站、首部枢纽等设施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指导检查,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地。

(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末级渠系水价协商定价备案相关业务指导。

(五)县林草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林木种植、抚育养护等相关技术指导服务,规范林木种植及养护技术标准,全程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六)县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七)电力部门:对输配线路、配电室等电力设施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指导,负责对电力部门产权范围内的线路设备的运营维护。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按季度开展全覆盖巡查,建立设施损毁、隐患问题台账,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闭环整改;调处灌溉用水、设施运维、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督导土地流转合同载明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义务、损毁赔偿条款;督促村集体完整建立管护台账,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工程设施运营管护形成的资料。本级无法处置的重大损毁隐患,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开展常态化日常排查巡查,可选聘专(兼)职管护人员,对渠道淤堵、道路轻微破损、管网小故障等简易问题及时组织处置,损毁严重、自身无力处置的,现场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乡镇;负责蓄水池、塘坝安全防护设施管护和警示标识维护;负责农田防护林管护;对涉及灌溉运维收费、水价协商确定等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做好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管护实施主体及多元管护模式

所有管护实施主体需接受管护主体领导和农民群众监督,服从防汛抗旱工作调度,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持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

管护主体及管护模式具体分为四类:

(一)乡镇、村集体联合管护模式:由乡镇政府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组建镇级水利设施管护机构,主要承担泵站、灌溉渠道、蓄水池、塘坝、田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常态化开展设施巡查、清淤保洁、运维检修、水量调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置设施破损、管网渗漏、渠道堵塞等常见问题,实现隐患闭环管理。统一统筹各类管护经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公开公示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主动接受群众和部门监督。落实定岗定责管理制度,组建专职管护队伍,常态化开展业务技能、安全操作培训,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设施台账与管护制度。

(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模式:对泵站、滴灌系统、配电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化运维。委托方应与第三方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三)经营主体自管模式:针对连片规模流转地块,由属地经营主体全面落实田间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管护全过程接受村、乡镇两级监督管理。

(四)农户参与管护模式:针对分散小农户地块,由村集体统一监管,引导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设施简易养护,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将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常态化管护体系。

第十条 末级灌排设施与农业水价管理。 高标准农田配套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高效节水灌溉首部、田间输配水管网等田间灌溉工程,纳入末级灌排设施管理范畴。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下协商定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末级渠系水价可在保障末级渠系设施维修、管理费用、劳务支出、水损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协商定价,坚持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协商形成的末级渠系水价,应当充分征求用水农户意见,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农村综合水价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县水务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加价、乱摊派。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计量征收,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将水费收缴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按季度向村民报告并公示财务执行情况,年度公开财务决算,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监督。土地流转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灌溉水费缴纳、田间设施管护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与维修分级处置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完好,运行安全稳定,消除安全隐患,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耕种收作业要求,田埂、护坡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渠系建 (构) 筑物、水肥一体化及智能信息化工程等设施设备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下田通道无垮塌沉降,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成活率应达到 90% 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 85%以上,林相整齐;岸坡、坡面防护结构完整有效,枯死断带苗木及时组织补植。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完好运行;围栏、警示标志齐全完整,无安全隐患。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完好整洁、清晰醒目,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二条 维修分级处置

(一)简易小额维修:轻微破损、清淤、零部件更换等简易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二)中等维修:局部管道更换、道路局部整修、设备部件更换,村集体向乡镇提交申请,乡镇现场核查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重大损毁修复:输配电、蓄水池渗漏、首部枢纽损毁、大面积管网毁坏、道路大范围垮塌等重大损毁,由乡镇现场核实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四)应急抢修处置:遭遇洪涝、冻害等突发险情,危及群众生产安全的,可先组织应急抢修,事后补齐核查、申请、验收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险应用。已投保工程质量、管护保险的,发生灾损、质量类损毁,管护主体应当及时报保险机构开展勘查理赔,充分发挥保险修复作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筹措方式。建立多元化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下达管护经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提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末级渠系管护费、自主投工筹资、社会资金、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 的比例,从省市县配套资金中计提管护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村级自有资金,按照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捐赠资金及投工投劳按照捐赠人和群众意愿落实。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管理原则。管护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施维护支出: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生态、农田输配电、智能信息化设备、标识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维修养护及耗材购置。

(二)管护运行支出:专(兼)职管护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管护工具购置、工程质量管护保险等保障费用。

(三)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统筹管护资金及相关渠道资金开展修复。

管护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其中,省级下达管护资金及项目计提资金,仅限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其他管护资金可用于服务高标准农田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管护主体根据管护工作实际提出管护资金使用申请,附管护工作内容、预算明细、实施方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开展实地核查,核实申请事项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并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属于管护范围的,按程序批复,由乡镇组织实施管护项目并完成验收。

管护工程经乡(镇)、村两级验收合格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复核,按规定提供合同、预决算等财务资料。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村级自有资金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捐赠资金、投工投劳按照捐赠人及群众意愿落实。

第十八条 资金公开公示。乡镇、村要对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管护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任务下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管护成效突出的乡镇、村予以资金倾斜;绩效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核减下年度管护资金。乡镇按月核查管护项目运行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效益、凭证完整性、支出合规性。严禁出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管护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乡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设施运行状况良好的乡镇、村予以工作倾斜;管护履职不到位,出现工程设施规模性损毁、修复滞后的,予以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管护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设施完好率和运行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问题整改与投诉举报机制。对巡察、督察、群众反映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村级能够处置问题及时处置;村级无法处置的上报乡镇;乡镇无法处置的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擅自改造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向蓄水池、塘坝、灌排管网排污、倾倒垃圾杂物;不得在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严禁未经议事、备案程序擅自抬高末级渠系灌溉运维水价;严禁改变高标准农田耕地用途,严防 “非农化、非粮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履职缺位,巡查排查不到位,对设施损毁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及时,造成工程设施大规模损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议事、公示、备案程序,擅自确定、抬高末级渠系水价,乱加价、乱摊派的,由乡镇督促村集体立即整改,违规收取费用予以清退纠正,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或人为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新型经营主体拒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农田设施损毁的,取消相关涉农补贴。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护相关工作人员在管护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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