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5119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
| 文 号: | 景政办发〔2026〕48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关于印发《景泰县村民自用砂和农村集体公益性用砂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03 09:59
浏览次数: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景泰县村民自用砂和农村集体公益性用砂采砂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景泰县村民自用砂和农村集体公益性用砂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河道、耕地及生态保护,规范农村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砂石采挖行为,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农村自用砂石管控、河湖长制、生态保护、乡村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泰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非营利性自用需求,就地就近合规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管理活动。其中包括: 1.村民自用砂: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合法审批的自建自住房屋新建、翻建、修缮,以及合法承包旱砂地压砂改良、农田小型修缮等农业生产自用,不含经营性厂房、商铺等非自住用途及违法建设的房屋用砂。 2.村级集体公益性用砂:仅限村集体实施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村内道路维修、人居环境整治、小型农田水利修缮、机耕便道维护、村级公共设施便民修缮等非营利性公益建设用砂。 本办法仅规范自用、非营利、就地就近砂石采挖行为,不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商砼用砂、企业经营性采砂、对外销售转运、规模化砂石开采等经营性用砂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安全底线:严守河道行洪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工程设施安全控制线,所有涉及安全、生态、耕地、水利管控区域一律禁止采挖。 2.自用合规、严禁牟利:坚持非营利性使用原则,严禁以自用、公益名义超量采挖、囤积砂石、跨区域转运、对外售卖、变相经营。 3.定点限量、规范有序:实行定区域、定方量、定时段、定用途、定规范的“五定”管控模式,杜绝乱采滥挖、随意作业。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乡镇属地主体责任、村级日常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督导监管责任,执行“村初审、乡审核、县审批备案”三级管理机制。 5.随采随治、谁采谁复:所有自用砂石采挖作业必须同步落实场地平整、边坡修复、地貌恢复、隐患治理责任,做到采完即整、完工即复。 第二章 区域与时段管控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村民自用、集体公益名义开展砂石采挖作业,全域永久禁采,其中包括: 1.黄河景泰段全域、河道主槽、行洪河滩、堤防及护岸工程外侧50米管控范围、河道清障红线区域; 2.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地、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塘坝及各类水利工程管护范围; 4.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电力设施、通信光缆安全保护范围; 5.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地质灾害隐患点、边坡脆弱易坍塌区域; 6.县政府划定的河道禁采区、禁采带及其他明令禁止采砂的区域。 第六条 所有村民自用、集体公益采砂作业,采挖深度应根据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和现场地质条件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米,具体深度由县水务局在审批时根据专业评估确定。严禁深挖取坑、掏空式采挖、形成陡坎危坡、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及河道边坡结构,严防坍塌、水土流失及行洪隐患。 第七条 严格执行省、市河道采砂汛期管控规定:每年6月至9月遇极端天气情况下禁止采挖作业;严格落实雨天停工制度,小雨暂停作业、大雨暴雨全面禁采,杜绝汛期水土流失和地质安全隐患。 第三章 分类用砂限量标准 第八条 村民自用砂限量标准 1.自建住房用砂:每户自建住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定标准)单次审批用量不超过30立方米;经合法审批、实际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50立方米。同一农户五年内不得就同一宅基地重复申请建房用砂。 2.农业生产(旱砂地压砂)用砂:严格按照农户实际合法承包砂田面积核定用量,每亩核定用量不超过80立方米,以村户台账登记为准;农田渠系、田间便道小型维修单次不超过20立方米,年度累计不超过30立方米。 3.所有村民自用砂仅限本人、本户合法自用,不得转借他人、挪作非农用途。 第九条 村级集体公益性用砂限量标准 1.村内小型零星公益修缮项目,单次审批用砂不超过200立方米; 2.村级重点民生公益项目,经乡镇实地复核、县级行业部门备案后,单次最高审批用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 3.公益用砂统一规划、统一采挖、统一使用、全程公开,严禁私分私用、挪作私人建房及经营使用。 第四章 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条 审批管理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自用采砂点位划定、政策把控、最终审批、业务指导、执法监管、验收复核、台账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初审、现场核查、日常监管、施工巡查、隐患排查、台账汇总上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实地核查、公示监督、网格化日常盯守、台账登记、违规行为第一时间上报。 第十一条 村民自用砂申请审批流程 1.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属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采挖地点、用途、申请方量、施工时段,提供宅基地审批手续、土地承包证明等佐证材料,签订合规采砂恢复治理承诺书。 2.村级初审:村委会实地核查信息真实性、点位合规性、用途合法性,核查无误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建立村级监管台账。 3.乡镇复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复核,确认符合自用管控要求后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汇总上报县水务局。 4.县级审批备案:县水务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纳入全县自用砂石监管台账,方可开工作业。 5.完工验收:采砂作业结束、地貌恢复完成后,由乡镇、村委会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水务局备案,县水务局组织抽验。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公益性用砂申请审批流程 1.村“两委”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公益项目实施方案、用砂量测算明细、现场作业方案、地貌恢复治理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验项目真实性、施工范围及用砂合理性,出具审核意见; 3.报县水务局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 4.项目完工、场地恢复完成后10日内,完成县级联合验收、台账销号。 第五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1.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擅自开展任何砂石采挖作业; 2.严禁无审批、超范围、超方量、超时限违规采砂; 3.严禁以村民自用、集体公益名义囤积砂石、对外销售、变相经营牟利; 4.严禁超深度深挖、掏空采挖、破坏河道边坡、戈壁地貌、耕地植被及水利工程设施; 5.严禁伪造材料、虚假申报、拆分批次、冒名顶替规避审批监管; 6.严禁公益用砂私分私用、虚报项目套取砂石资源; 7.严禁拒不落实恢复治理、阻挠执法巡查、隐瞒违法采砂事实。 第六章 监督追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在自用砂石审批、核查、巡查、监管工作中,存在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台账造假、巡查缺位、失职失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