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5661 | 生成日期: | 2026-07-13 |
| 文 号: | 景政办发〔2026〕59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关于印发《景泰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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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景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7-1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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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5〕69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6〕21号)和《甘肃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经发〔2026〕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制定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2026年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生产和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两项重点任务,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行动,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方式,发展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2026年省上下达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1479万元(其中第一批701万元,第二批778万元),农业生产托管任务面积14.87万亩,其中:小麦3.74万亩,玉米11.13万亩。继续围绕我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在耕、种、防、收等环节上开展服务。通过项目实施,促进我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稳中有增,粮食产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显著。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实现耕地质量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增收增效显著,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 围绕全县小麦、玉米等种植集中区域,聚焦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实施以耕、种、施、防、收单环节或全环节农业生产托管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为主申报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补助面积14.87万亩,项目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安排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服务补助资金,占比不少于60%,我县小农户面积控制在260亩以内(根据《甘肃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甘农经发〔2026〕5号)文件精神,小农户认定标准为: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景泰县现有耕地面积118万亩,户均承包地面积26亩,因此我县小农户面积认定标准为不超过260亩的种植户)。原则上耕、种、施、防、收单环节或全环节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全环节亩均补助价格不超过100元。根据接收服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服务环节主要包括2026年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地的旋耕、播种、病虫害防治、施肥、收割、深翻、秸秆还田、平地等环节。 (二)实施区域 服务区域覆盖全县11个乡(镇),充分考虑各乡(镇)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情况及小农户接受土地托管程度。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重点选择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区,小麦、玉米(玉米制种)主生产区,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片带,粮食作物绿色标准化示范片带,水肥一体化示范基地等。具体任务面积分解如下:
各乡(镇)最终实施面积,以各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可在项目实施区域乡(镇)之间调剂,综合服务面积在14.87万亩以上,服务区域只限于农户家庭承包地和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耕种的农村土地。 (三)支持环节 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薄弱领域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确定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优先支持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集成技术应用推广、外部性特征强和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以及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薄弱环节。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四)补助标准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补助标准如下表:
备注: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种植农户签订的收费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表规定的市场价格(上限),具体价格由双方之间协商确定;2.根据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所采用的防治药剂品种和数量有所区别,小麦、玉米飞防药剂由所在村的村组织统一采购,也可以由种植大户自行采购,无人机飞防服务费6元/亩,由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承担;3.无人机施肥:村集体统一申请,县农经站同意。叶面肥由村集体统一采购配置,也可以由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自行采购,无人机施肥服务费6元/亩由项目补助;4.玉米收割补贴标准依据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结余额度和完成的收割面积确定亩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控制在20元/亩以内;5.服务大户的补助标准按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的90%确定;6.第一次补助标准和本实施方案价格不同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五)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明确农户承担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由服务组织按农户承担部分向农户收取服务费,待项目验收后,向服务组织兑付补贴资金。 四、实施流程 (一)优选服务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内外公开选择服务主体并于2026年4月14日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由此次遴选的服务主体继续承接实施本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本次延续承接主体为公开公平择优遴选结果,本年度若有新增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程序纳入名录库参与后续面积调剂作业,持续开放市场准入。 (二)签订服务合同 县农业农村局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结合全县农业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本县的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和服务标准。选定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三)提供作业服务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相关要求提供相应作业服务,县农经站要加强作业质量监督,督促指导服务主体按标准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四)检查验收 社会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结束后,村、乡(镇)认真组织对服务面积进行核实,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分四个阶段,其中:旋耕、播种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无人机飞防、施肥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收割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深翻、秸秆还田、平地环节结束后再组织一次验收。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村、乡(镇)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抽检验收,其中电话抽查10%,现场抽查10%,并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五)兑付补贴资金 项目验收结束后,按照成熟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要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其中农户享受补贴情况,应在村级公开公示,广泛接收群众监督,县农经站要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10%的抽查。 (六)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任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对照《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自评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县农经站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领导工作,做好项目落实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任务落实。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上方案的原则要求和全县农业生产实际,及时公开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切实提升项目实施透明度。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要加强项目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进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北斗监测数据直接作为补助面积核定、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 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必须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要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抓好实施过程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落实与过程管控,常态化监测农业社会化服务目标任务落实及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六)总结报送相关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自评总结报告、绩效评价表、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省市农业部门的督促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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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5〕69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6〕21号)和《甘肃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经发〔2026〕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制定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2026年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生产和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两项重点任务,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行动,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方式,发展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2026年省上下达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1479万元(其中第一批701万元,第二批778万元),农业生产托管任务面积14.87万亩,其中:小麦3.74万亩,玉米11.13万亩。继续围绕我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在耕、种、防、收等环节上开展服务。通过项目实施,促进我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稳中有增,粮食产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显著。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实现耕地质量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增收增效显著,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
围绕全县小麦、玉米等种植集中区域,聚焦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实施以耕、种、施、防、收单环节或全环节农业生产托管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为主申报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补助面积14.87万亩,项目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安排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服务补助资金,占比不少于60%,我县小农户面积控制在260亩以内(根据《甘肃省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甘农经发〔2026〕5号)文件精神,小农户认定标准为: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景泰县现有耕地面积118万亩,户均承包地面积26亩,因此我县小农户面积认定标准为不超过260亩的种植户)。原则上耕、种、施、防、收单环节或全环节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全环节亩均补助价格不超过100元。根据接收服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服务环节主要包括2026年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地的旋耕、播种、病虫害防治、施肥、收割、深翻、秸秆还田、平地等环节。
(二)实施区域
服务区域覆盖全县11个乡(镇),充分考虑各乡(镇)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情况及小农户接受土地托管程度。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重点选择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区,小麦、玉米(玉米制种)主生产区,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片带,粮食作物绿色标准化示范片带,水肥一体化示范基地等。具体任务面积分解如下:
乡(镇) | 作物及面积 | |
小麦(万亩) | 玉米(万亩) | |
草窝滩镇 | 0.53 | 1.09 |
红水镇 | 0.24 | 2.12 |
芦阳镇 | 0.51 | 1.22 |
上沙沃镇 | 0.2 | 1.24 |
漫水滩乡 | 0.14 | 1.12 |
中泉镇 | 0.14 | 1.05 |
喜泉镇 | 0.56 | 1.05 |
寺滩镇 | 1.15 | 1.48 |
正路镇、五佛乡、一条山镇 | 0.27 | 0.76 |
合计 | 3.74 | 11.13 |
各乡(镇)最终实施面积,以各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可在项目实施区域乡(镇)之间调剂,综合服务面积在14.87万亩以上,服务区域只限于农户家庭承包地和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耕种的农村土地。
(三)支持环节
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薄弱领域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确定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优先支持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集成技术应用推广、外部性特征强和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以及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薄弱环节。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四)补助标准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补助标准如下表:
作物 名称 | 服务 环节 | 市场参考价格(元/亩) | 农户承担价格上限(元) | 项目补助标准上限(元/亩) |
小麦 | 旋耕 | 45 | 35 | 10 |
播种 | 30 | 24 | 6 | |
无人机病虫害 防治 | / | 农药费 自备 | 6 | |
无人机施肥 (抗旱保墒) | / | 肥料费 自备 | 6 | |
收割 | 50 | 40 | 10 | |
深翻(深松) | 60 | 50 | 10 | |
秸秆还田 | 30 | 20 | 10 | |
平地 | 60 | 50 | 10 | |
玉米 | 旋耕 | 45 | 35 | 10 |
播种 | 35 | 29 | 6 | |
无人机病虫害防治 | / | 农药费 自备 | 6 | |
无人机施肥(抗旱保墒) | / | 肥料费 自备 | 6 | |
收割 | 90 | 70 | 20 | |
深翻(深松) | 60 | 50 | 10 | |
秸秆还田 | 30 | 20 | 10 | |
平地 | 60 | 50 | 10 |
备注: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种植农户签订的收费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表规定的市场价格(上限),具体价格由双方之间协商确定;2.根据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所采用的防治药剂品种和数量有所区别,小麦、玉米飞防药剂由所在村的村组织统一采购,也可以由种植大户自行采购,无人机飞防服务费6元/亩,由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承担;3.无人机施肥:村集体统一申请,县农经站同意。叶面肥由村集体统一采购配置,也可以由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自行采购,无人机施肥服务费6元/亩由项目补助;4.玉米收割补贴标准依据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结余额度和完成的收割面积确定亩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控制在20元/亩以内;5.服务大户的补助标准按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的90%确定;6.第一次补助标准和本实施方案价格不同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五)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明确农户承担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由服务组织按农户承担部分向农户收取服务费,待项目验收后,向服务组织兑付补贴资金。
四、实施流程
(一)优选服务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内外公开选择服务主体并于2026年4月14日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由此次遴选的服务主体继续承接实施本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本次延续承接主体为公开公平择优遴选结果,本年度若有新增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程序纳入名录库参与后续面积调剂作业,持续开放市场准入。
(二)签订服务合同
县农业农村局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结合全县农业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本县的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和服务标准。选定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三)提供作业服务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相关要求提供相应作业服务,县农经站要加强作业质量监督,督促指导服务主体按标准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四)检查验收
社会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结束后,村、乡(镇)认真组织对服务面积进行核实,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分四个阶段,其中:旋耕、播种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无人机飞防、施肥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收割环节结束后组织一次验收,深翻、秸秆还田、平地环节结束后再组织一次验收。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村、乡(镇)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抽检验收,其中电话抽查10%,现场抽查10%,并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五)兑付补贴资金
项目验收结束后,按照成熟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要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其中农户享受补贴情况,应在村级公开公示,广泛接收群众监督,县农经站要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10%的抽查。
(六)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任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对照《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自评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县农经站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领导工作,做好项目落实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任务落实。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上方案的原则要求和全县农业生产实际,及时公开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切实提升项目实施透明度。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要加强项目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进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北斗监测数据直接作为补助面积核定、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
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必须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要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抓好实施过程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落实与过程管控,常态化监测农业社会化服务目标任务落实及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六)总结报送相关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自评总结报告、绩效评价表、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省市农业部门的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