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6253 | 生成日期: | 2026-09-22 |
| 文 号: | 景政发〔2026〕88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关于公布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一般文物点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消失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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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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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景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规则》《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经县文广旅局组织开展实施普查核查、省四普办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1处一般文物点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消失情况予以正式公布。 本次公布的消失文物,该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目前在阿拉善王府博物馆保管,202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芦草井子汉蒙界碑公布为第六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在景泰县进行撤销文物认定登记,不再纳入景泰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管理,相关档案由县文物主管部门永久存档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加强辖区内文物巡查管控,严厉打击盗掘、损毁文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好我县历史文化遗产。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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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景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规则》《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经县文广旅局组织开展实施普查核查、省四普办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1处一般文物点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消失情况予以正式公布。
本次公布的消失文物,该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目前在阿拉善王府博物馆保管,202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芦草井子汉蒙界碑公布为第六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芦草井子汉蒙分界碑在景泰县进行撤销文物认定登记,不再纳入景泰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管理,相关档案由县文物主管部门永久存档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加强辖区内文物巡查管控,严厉打击盗掘、损毁文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好我县历史文化遗产。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