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2-172856 生成日期: 2022-11-08
文       号: 景政办发〔2022〕153 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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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景泰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已经 2022 年 10 3 日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4 日


景泰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精神,规范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参照《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杜绝耕地撂荒,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加强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业经营体系。

、基本原则

( 一 ) 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流转要始终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式共同发展。

(二)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积极探索土地出租、入股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推进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促进农业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带动农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式、低效益向精细化、高效益转变

( 三 ) 坚持依法、 自愿、有偿。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按照有关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要把土地流转是否带动农户稳定增收放在优先位置进行综合考量,加大工商本租赁农地联农带农机制是否完善审查力度,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上基本农田主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土地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四)坚持承包方权益不动摇。承包方自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其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特别是务工经商或离开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后,可采取出租、入股、土地信托、服务性全托管、收益性托管、半托管合作等模式,盘活利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撂荒。 ( 出租:出租是指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 留经营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租金的行为。入股:入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结合组成农业股份制,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信托:也叫土地银行模式,这种模式农民把土地交给合作社,合作社把土地再转租给想租地的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土地服务性全托管:土地服务性全托管模式就土地托儿所形式,土地服务型全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 “ 一条龙”服务模式,合作社收取服务费,在合同里注明各项附属条件,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土地收益性托管:和上一种托管模式基本相同,只是以租金或分红的形式,合作社会给农民一定的收益。土地半托管合作:土地半托管模式,有的地方也叫菜单式托管。合作社和农民商量,选择一些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  )

( 五 )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类型、产业基础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况,稳步推进。

( 六 )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土地规模经营要与流转经营主体 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不能贪大求多,盲目追求规模,防止政策垒大户。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

三、重点工作

( 一 ) 鼓励集约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 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重点围绕粮食生产及“猪牛羊禽饲草中药材”特色优势产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推动区域内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优势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打造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园,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实现在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 推进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在完善转包、 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土地流转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稳定的土流转方式。原则上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 已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报发包方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配套完善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鼓励引导本集体组织成员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打破条田限制,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便于机械化操作,对互换的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开展土地股份合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继续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之路,引导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实行“固定分红”、  “保底分红+收益分红+务工性收入”的股份合作机制,实现农户与经营主体双赢,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现代农业产业集中。探索发展“土地托管合作社”等流转方式,同时也要依法保护流入方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三)持续抓好撂荒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禁止耕地撂荒的相关要求,全面摸清撂荒地面积,深入分析撂荒地形成原因,分类推进,扎实整治。对因干旱缺水等耕作条件差,造成耕地撂荒的区域,根据立地条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牵头引领作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借鉴“毛 卜拉村”先进典型,鼓励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打破条田限制,大力推行“一户一块田”,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加强农田、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技术措施,变荒地为良田,实现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因比较效益偏低、农民外出务工撂荒的,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复耕;积极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撂荒地提供耕、种、防、收全托管或半托管农业机械化服务,减轻农村劳动力不足带来的压力;持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强化耕地监督管理,对撂荒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连续撂荒 2 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 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按程序收回重新发包。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县有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村有土地流转信息员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村有土地调解员、乡有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县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土地纠纷调处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交易鉴定、权益评估、融资担保、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服务。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完善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继续推行全国统一的土地流转同规范文本。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对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各乡镇要依托农业服务中心,建立并完善以土地流转服务指导、合同鉴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并协调配合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做好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指导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健全登记备案等工作。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要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收集发布、流转合同管理、技术培训指导等中介服务。

( 五 ) 强化土地流转的监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 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流转土地要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总体布局,结合当地水利设施条件,严格控制夏秋比例。同时在土地流转审核中注重土地流转用途审查,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流转耕地的用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原则上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或避免重茬种植,在保证省上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允许倒茬种植生育期短的经济作物,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严禁流转土地撂荒,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 “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要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因地制宜确定土地规模经营宜标准。原则上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 ,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 倍。流转合同签订完成后,原则上土地流转费一次性付清。因产业发展需要或为促进联农带动机制健全的高附加值农业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流转面积、期限、流转费兑付方式等事宜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农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乡镇要提交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同意后,按程序进行流转。

(六)建立健全工商资本风险防范机制。要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诚信联审机制,工商资本进入农地实行资格审查、项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上土地流转都要报发包方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 500 亩以 下的,由流转土地的承包方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500~3000 亩的由村集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超过 3000 亩的, 由乡镇人 民政府提交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同时流转双方可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主要用于支付经营主体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法律途径解决。

( 七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坚持现有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加快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国家级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广泛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不断提升经营效益,从而带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八)扶持粮食及特色产业规模化生产。适度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对经营面积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 15 至 20 倍,主要从事粮食及牛、羊、生猪、中药材、饲草等符合三年行动倍增计划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要优先予以重点扶持。体现 “谁多种粮食,谁特色产业发展好,谁带动能力强,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

(九)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以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的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基层农机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鼓励乡村建立农机合作社、农资经销合作社,植保机防技术服务队、劳中介服务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土地耕种防收、农资配送、农业技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为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实现劳动力转移提供务工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要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返乡农民工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实现农村技能提升培训全覆盖

、扶持政策

( 一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要在现有专项资金扶持础上,每年设立 50 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奖励资金,对发展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机制和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加大全土地流转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各乡镇要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对撂荒地、中低产田等进行整改造,支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农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 三 ) 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 配套辅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可优先安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农民合作社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四 ) 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 极开发新的农业信贷产品。推动涉农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努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需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探索新增土地流转合同履约信用保险,保障因自然灾害及经营主体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流转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农户经济利益。同时选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粮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提高对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保障机制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保证农民群众利益,县上成立以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对乡镇提交的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超过 3000 亩的企业主体资质、经营能力、资产信用等进联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审机制,对村集体提交的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超过 500 亩的 企业主体资质、经营能力、资产信用等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用途监管,有效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金融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编制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农经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营服务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三资”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诸多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乡镇要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乡镇经管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队伍稳定,每个乡镇至少要有 2 名以上人员从事农经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对综合设置的要定岗定责;未明确机构的要尽快明确机构、落实职责。

( 三 ) 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 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把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土地流转的引导者和服务者。加强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把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汇集成册,宣传到户,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户树立正确的土地流转意识。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做好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流转典型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各方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的良好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指导监督村集体严格按照方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对村集体违反原则,强迫流转或不履行民主程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工商本租赁土地黑名单制度,组织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每半年进行摸底调查,对发现工商资本违反土地流转原则、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承包权益、不按时兑付土地流转费等行,纳入土地流转黑名单进行管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理整顿,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坚决停止扩大流转规模,损害农民群众利益。

附件:1.景泰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

2.景泰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实施细则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

5.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 示范文本)

6.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 示范文本)


附件 1

景泰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  涛   县政府副县长

组长:李进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国锦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扶海     县委编办主任

                       白贵海     县财政局局长

                       李自科     县发改局局长

                       安方强     县水务局局长

                       周建成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陶志奇     县司法局局长

                 郝维勤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卜继承      一条山镇镇长

                 张举龙     芦阳镇镇长

                 李应玥     喜泉镇镇长

                 张  颖       草窝滩镇镇长

                张成安     红水镇镇长

                罗玉栋     正路镇镇长

                苏志广     中泉镇镇长

                王建国     上沙沃镇镇长

                杨海迪     五佛乡乡长

                岳自国     寺滩乡乡长

                吕长斌     漫水滩乡乡长

                郭晓斌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王克成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缪占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李进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克成、缪占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县级联审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乡镇做好土地流转相关工作。


附件 2

景泰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租赁农地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制度实施细则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上《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工商业者投入农业领域的资本。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工商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入股等法定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经营权是指工商业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得的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主要对乡镇提交的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超过 3000 亩的企业主体资质、经营能力、资产信用等进行联审。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土地流转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指导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农转非”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权工商企业的基本信息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乡 (镇) 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土地流转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审机制,对村集体提交的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超过 500 亩的农地企业 (组织或个人) 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 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指导监督村集体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以及审查审核、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流转管理。对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七条县财政局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资格准入。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主体资质。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 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体。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 二 ) 经营能力。应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

( 三 ) 资产信用。经营主体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连续两年盈利,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上限控制。原则上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 150 倍。流转合同签订完成后,原则上土地流转费一 次性付清。因产业发展需要或为促进联农带动机制健全的高附加值农业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流转面积、期限、流转费兑付方式等事宜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流转备案。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备案。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由受让方配合发包方报乡 (镇) 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备案方式以纸质材料备案为主;备案程序按照企业 (组织个人) 申请、村组申报、乡 (镇) 审查的程序进行。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原则上完成乡镇审核后,提交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

第三章 备案、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原则上土地流转都要报发包方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 500 亩以下的,由流转土地的承包方所在村集体研究 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500~3000 亩的由村集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超过3000 亩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审查审核内容

( 一 )主体资格审查。对第八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流转:受让方是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提供有效资信情况证明的;受让方是工商资本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经营项目不符合我县规划的;在我县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被列入土地流转黑名单。

( 二 ) 实施项目审核。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所实 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1.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2.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3.流转农地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4.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 三 ) 审查审核资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提交经营主体 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 ;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工商企业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 一 )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 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 二 ) 受让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审查审核,分别向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 (镇)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 三 )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审机制,就 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划,通过查看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四 )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 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超过 3000亩的, 乡镇审核后,提交县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工商企业初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初次流转后合同有效期内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 (镇) 人民政府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中应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政策导向。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农业优势和产业规划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进行现代农业建设。相关工商企业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积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工商企业,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后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但不开展生产经营(对流转土地用于试验示范和新品种推广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 ,挤占农民的发展空间,容易形成“规模不经济”等情况的,应实行准入限制,严格准入门槛,相关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定期审核中发现上述情况的,乡 (镇) 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提出终止该企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资格等建议。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拟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国家法律政策及省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和基本农田等地区租赁农地开展“非粮化”种植项目的,原则上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或避免重茬种植,在保证省上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允许倒茬种植生育期短的经济作物,提高农业附加值。提交审核期间未明确说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相关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

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实行负责制。具体分工职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乡(镇) 人民政府的见证下公开规范进行,并由乡 (镇) 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组织见证等工作。涉及整村(组)流转面积超过 3000 亩的,需要提交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联审同意后,再完成流转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条乡 (镇) 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经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明确流转耕地的用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原则上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原则上要及时纠正处理,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或避免重茬种植,在保证省上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允许倒茬种植生育期短的经济作物,提高农业附加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整村 (组) 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风险保障金由乡 (镇) 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流转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30 日内退还风险保障金。励农业保险机构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二十三条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村部 1 号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 (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 在乡 (镇) 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签订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农业使用用途、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金、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实行限期退出。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

第二十五条乡 (镇) 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十六条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开展“非粮化”生产经营项目的,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并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或避免重茬种植,允许倒茬种植生育期短的经济作物。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 (镇)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鼓励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原则上,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其他土地流转业务外,其余土地流转业务均应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后进行交易。

五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住所: 联系电话: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住所:系电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位于下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进行流转。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及用

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四至界线

面积

(亩)

地承包

同编码

用  途

西

1










2










3











二、委托流转方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亩, 以方式流转他人。

、委托流转期限

委托流转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超出该期限委托书自行失效

、委托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 1 ) 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现金)元的标准进行流转,土地实现流转后, 甲方按每亩每年(现金)的标准收取土地流转收益。

( 2 ) 支付方式:待乙方与土地承租人签订流转协议后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为签订流转协议后 天之内。

、委托流转用途

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一般耕地) ,用于 生产。

六、委托权限

1.乙方可以与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

       2.经协商,乙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的,乙方与受让方签土地流转合同。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同于本委托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受让方签约,但乙方必须另行出具委托证明。

4.按本委托书约定,乙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甲方反悔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该行为无效。

5.土地流转后,甲方需按本委托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6.乙方超越委托权限以外的行为, 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其他约定。

七、委托收费

1.收费:委托流转服务费在流转给受让方成功后,按流转费  %收取。

2.不收费。

八、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按本委托书约定签订流转合同的,委托书需作为合同附件由当事人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流转 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十、委托书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委托书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利益的;

2.订立委托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委托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使委托无法履行的;

5.因国家行政征收或征用。

十一、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

出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系电话



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统一

会信用代码)


系电话



流转土地情况

①申报流转面积 亩;

②流转期限       年,       年   月起,      年

承包方和

包方意

包方意见:

签名:

发包方意见:

签名:

所 在 村 委

会意见

签名:

(公章)

 在 乡

(镇)意见

签名:

(公章)

注:1.此表一式四份, 乡 (镇)、村、 申请人(单位)、家庭承包地农户各一份;

2.在土地再流转之前,需填写此表,并按附件内容提供资料清单。让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出让方为个人(农业大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签名和手印)和原流转转入合同。

2.出让方为村委会的,应提供在任期内 (有权签署流转合同) 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当选证书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原流转转入合同。

3.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在任期内(有权签署流转合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当选证书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原流转转入合同。并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理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需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理事、董事或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

4.出让方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及理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需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理事、董事或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

5.有效证明文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


 

附件 5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 (耕地) 经营权出租 (含转包) 的当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

印。

八、本合同文本 “当事人”部分,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 ( 出租方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 □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 (承租方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 □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 一 ) 经自愿协商, 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 (具体见

下表及附图) 出租给乙方。

序       号

村  ( 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 ( 四至)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 合同 代码

备       注

西

1













2













3













4













( 二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 (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一般耕地) ,用于生产。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 一 ) 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租金标准。                

 1.现金。 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 即每亩每年 公斤 (大写:)□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二) 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元 (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 □后一 ) 年租金 元(大写:)。

3.其他:。

( 三 ) 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

( 一 )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二)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二) 乙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

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九、其他约定

( 一 ) 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 ) 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三 ) 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 (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 ) 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 ) 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 一 )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 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 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 二 )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 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 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 三 ) 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十一、违约责任

( 一 )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 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 三 ) 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 四)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 赔偿损失。

( 五 )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 六 ) 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 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还给甲方,逾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争议的,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 一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 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可另附件) :。

( 二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 (镇)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签字:

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

件名称

具备

页数

备注

1

甲方、 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2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3

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4

其他 (例如:附属建筑及 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

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共计 份,页。


附件 6

GF-2021-2607

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 (耕地) 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

印。

八、本合同文本 “当事人”部分,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方 (入股方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 (受让方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营主体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 一 ) 经自愿协商, 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 (具体见下表及附图) 入股乙方。

序       号

( 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 ( 四至)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 合同 代码

备       注

西

1













2













3













4













( 二 )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 (可另附件) :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一般耕地) ,用于 生产。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 一 ) 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 元(大 写:) □股份数 (大写:) ○其他:。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出资额□股份数□其他: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期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 元(大写:),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股分红根据○出资额□股份数□其他:分配盈余或者利润。3.其他:

( 二 ) 股份分红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股份分红。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 ○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 ○当□后一)  年保底收益 元 (大写:) 。 乙方须于每年月 日前分配 ( ○前一 □当) 年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三 ) 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

( 一 )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二)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4.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二) 乙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

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

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

5.其他:

九、其他约定

( 一 ) 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 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三 ) 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 (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 ) 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 ) 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 一 )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   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 二 )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 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


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 三 ) 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十一、违约责任

( 一 )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 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 (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 三 ) 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 四)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 赔偿损失。

        ( 五 )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 六 ) 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

、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 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还给甲方,逾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 (大写:       )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争议的,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 一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 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可另附件) :。

( 二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 (镇) 人

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签字:

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

件名称

具备

页数

备注

1

甲方、 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2

入股土地的权属证明




3

入股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4

其他 (例如:附属建筑及 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

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共计 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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