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10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文 号: | 景政办发〔2023〕133 号 | 关键字: | 广场,管理,设施,部门,负责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2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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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实施方案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提高,对休闲健身公共空间的需求日益增加,广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 分,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交、文化、娱乐等多重功能。为了进 一步提高人民文化广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满足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 “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 心,提高精细化水平”,紧盯人民文化广场管理中的难点、痛点、 乱点,围绕构建人民文化广场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容貌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娱乐秩序的治理与管理,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美丽、和谐的娱乐休闲环境。 二、管理原则 坚持服务为先—— 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提供周到的服务; 坚持公正公平——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开地管理广场; 坚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管理合力,增强管理能力; 坚持创新引领——积极推进广场管理方式的更新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管理目标 努力打造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运行管理措施到位、容貌环境靓丽整洁、道路交通顺畅有序、管理服务高效便捷的人民文化健身、娱乐环境,并实现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四、职责分工人民文化广场实行牵头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广场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日常管 理工作。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应急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联动管理工作。 县执法局: ( 一)负责广场及周边道路、道路标识、路灯、下水井口、 排水设施、隔离墩、喷泉、音响设备、照明设施、草坪等市政设 施的排查;负责广场园林绿化方面的日常管理;负责加强广场及 周边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二)负责宣传活动审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市容市貌乱象整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广场健身 、娱乐活动的管理 ,合理设置区域、 严格规定活动时段 、音量,杜绝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 活的健身娱乐活动(广场舞娱乐时间为: 夏季7:00 — 9:00, 19:00 — 21:00; 冬季 7:30 — 9:30, 18:30 — 20:30。秦腔、小曲娱乐时间为: 14:30— 16:30)。 住建局:负责广场及周边道路、道路标识、路灯、下水井口、 排水设施、隔离墩、喷泉、LED 电子屏、音响设备、照明设施、 草坪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负责广场周边燃气管线及设施设 备的建设、管理与维护;负责广场公共厕所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广场园林绿化方面的日常养护;负责保持广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公安局:负责查处广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盗窃、损坏各类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煽动闹 事等妨碍、阻挠广场管理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场周边餐饮行业环境卫生、餐厨油烟排 放的管理工作;负责广场早、夜市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广旅局:负责广场内健身设施的排查、维修和更换;负责广场周边的网吧、KTV、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低俗、不良文化娱乐活动。 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演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寿鹿实业集团:负责 LED 电子大屏播放及故障排查工作;负责与县执法局进行广场早、夜市经营权的交接工作;负责向县执法局购买早、夜市经营权(购买费用为:经县审计局审计甘肃新 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投资开支总额减去当前甘肃新辉煌物业有限公司已收总额);按照《景泰县广场早、夜市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内容负责向甘肃新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购买费用;负责广场早、夜市的后期重建,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20 年。 五、相关要求 ( 一)强化统筹协调,落实管理责任。县执法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管理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快形成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的攻坚合力,坚决真抓实做、实干担当,切实担负起广场管理的相关责任,进一步提升广场治理和管理效能,确保广场管理工作高质量推进。 ( 二)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抖音、快手等多种 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广场管理政策措施、要求和正、反面 典型案例,促进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积极引导群众知晓、配合、支持、参与,实现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成效。按照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 安全有序的广场管理体制,推动广场管理走向广场治理,摆脱过 去管理中被动式管理、突击式整治的管理方式,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化、常态化。由县执法局负责每季度对各部门联动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反馈至各部门,各部门按照反馈情况及时整 改落实。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切实在改变广大群众生活习惯上下 功夫。健全清洁运行机制,做到有人管理,有人保洁。健全长效整治机制,持续巩固广场环境整治工作成果,努力创造更加整洁、 优美、舒适的广场环境,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附件 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 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广场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场管理中队具体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广场管理规定, 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 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七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及外圈人行道路交通秩序,保 障道路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广场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 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九条 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条 广场管理部门应督促园林、环卫部门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在广场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防止噪 声污染。(广场舞娱乐时间为:夏季 7:00— 9:00,19:00 — 21:00; 冬季 7:30 — 9:30, 18:30 — 20:30。秦腔、小曲娱乐时间为: 14:30 — 16:30) 第十二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 二)算命、占卜、丧葬、传教、行乞或以怪异方式聚众直播;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 二)杂耍、卖艺; (三)擅自摆摊设点或流动叫卖; (四)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及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除外); (五)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 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五)盗窃、损毁或拆迁封闭市政、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持广场环境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带宠物进入;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随意投掷物品等; (六)其他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一)进行公益活动; ( 二)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三)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四)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五)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向人民文化广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 二)使用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旅、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广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用广场绿地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并 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广场树木花草的; ( 二)擅自砍伐、迁移广场树木的; (三)损坏广场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广场内市 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公共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场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广场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在广场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二)在广场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广场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广场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广场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广场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广场内、广场外圈人行道及设施用地范围内随意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的,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广场内及外圈人行道随意 行车停车、扰乱广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采取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煽动闹 事等妨碍、 阻挠广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 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施行。 解读材料:《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管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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