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4956 生成日期: 2026-06-15
文       号: 景政发〔2026〕46号 关键字: 林草,管护,资源,工作,管理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泰县林草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6-1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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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泰县林草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

景泰县林草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林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林草资源管理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景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本办法所称林草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具体范围包括:

1.县域内已成林区、新造林区等各类造林区域;

2.草原禁牧封育区;

3.白墩子国家重要湿地;

4.寿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5.翠柳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第三条  林草资源管理全面纳入林长制体系,实行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分级管护,县级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职责履职。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林草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禁牧工作。禁牧工作。根据《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全县禁牧范围:县域内造林区(已成林区、新造林区)、草原禁牧封育区、白墩子盐沼国家重要湿地、寿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翠柳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禁牧区内全面实施禁牧政策,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禁止移动、损毁标牌、界碑等禁牧设施及其他破坏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二)林草资源审批监管。依法依规对林草资源使用进行管理,从严从细审核占用使用林草地,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规毁林毁草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取沙压田等造成林草资源破坏、流失、污染,破坏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毁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立案查处,有效保护林草资源。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坚持“防胜于救”的理念,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县乡村三级网格化防火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和演练,及时配备和更新防火设备,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重要火源点、重要设施、重点人群等隐患摸排与台账建立,加强清明节、春节等重点时间节点的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草原安全。

(四)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松材线虫病、松落针病、云杉梢斑螟和叶锈病等森林草原有害生物及时发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把成灾率控制在3.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控制在90%以上,坚决遏制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五)其他有关林草资源管理的临时性工作。

第五条  林草资源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林长办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草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年度管护任务与管护区域范围,统筹安排、协调、督导、考核乡镇林草资源管理工作。

2.根据《景泰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履行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等职责。

3.负责做好近年工程造林(乔木林)管护工作。近年工程造林(乔木林)项目管护到期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管护,保障用水指标和管护资金。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购买第三方管护服务,建立健全管护成效考核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准入,保障服务质量和公平竞争,确保管护成效。

4.负责做好寿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治沙试验站、园林试验示范场、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翠柳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5.按照《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根据《景泰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中共景泰县委 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条山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11个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乡镇做好违规放牧、违法占用林草地、毁林毁草、野外违规用火等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2.确定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统筹执法队、生态护林员力量,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护巡查,扎实做好巡林、护林、管草等各项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违规放牧、违法占用林草地、毁林毁草、野外违规用火等破坏林草资源的案件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重点林草区除外)林草地鼠虫害、病害发生情况巡查排查,做好预防、初期处置、上报工作。

3.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除外)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进行日常巡查排查,并督促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初期处置工作。

4.统筹村集体经济、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对历年栽植的渠道林、通道林及村镇绿化林带进行管护。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年度管护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以及相关经费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经费补助。

5.根据《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做好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为生态护林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人身安全。

(三)县水务局

统筹协调保障人工林灌溉用水,并技术指导运行单位正确使用配套供水工程设施设备。

(四)县财政局

负责林草资源管护资金配套落实,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林草资源管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五)县公安局

指导、督促各乡镇派出所依法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林草资源的联合巡护和执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各级各类可用于林草资源管护的资金支持,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为指导,整合自然资源、林草等各类相关资金,细化资金使用范围,健全使用管理台账,统筹用于林草资源管理工作。短缺资金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年度预算资金、盘活存量资金予以保障。

  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由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全额保障,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根据实际聘用人数,由乡镇按考勤考核情况按时发放。

  县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与办法,加强绩效考核,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确保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发放及时,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章  保障管理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禁放牧、违法毁坏占用林草地资源等有效线索,形成全民管护氛围。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县、乡、村三级充分利用会议、刷写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经常性开展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强化公众保护林草资源责任意识。县、乡定期组织对选聘的管护员开展以林草法律法规、林草防灭火知识、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资源管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县融媒体中心要积极开展林草资源管护方面的正面宣传引导和报道。

第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乡承担林草资源管理职责的单位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建设,规范档案管理,对包括生态护林员选聘、考核考评、举报奖励、日常考勤、巡护管护等林草资源管理过程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十二  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将林草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十三考核结果由县林长办定期报县级总林长、林长,反馈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对林草资源管理工作中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林长等予以表彰,对林草资源管护重视、组织措施得力、管护效果显著、考核优秀的先进单位,除按规定予以表彰外,在林草资源发展项目和管护经费上给予倾斜。对多次督查排名靠后、重视不够、组织不到位、推动不力、管理不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十四  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考核等细则,报县林长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实施。

十五  本办法由景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按照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期满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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