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6-205083 生成日期: 2026-07-03
文       号: 景政办发〔2026〕49号 关键字: 资金,管护,工程,使用,农田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景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03 09:3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景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景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甘农田函〔2025〕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19年以来已上图入库,完成项目移交手续,超过工程质保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资金使用是指财政配套管护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性质与管理原则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旨在激励和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所需资金从省级下达管护经费、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提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末级渠系管护费、管护主体投工投劳折资、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措。

第七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管护支出:

1.设施维护支出。

(1)灌排系统。水源工程、首部枢纽、田间工程、渠系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耗材购置等;

(2)田间道路。机耕路路面修整、生产路路肩维护、地下涵管、排水沟修复等;

(3)防护生态。农田林网补植、修剪及防护设施修缮等;

(4)输配电系统。线路检修、泵站电机等电力设备维护更换等;

(5)其他设施。耕地质量监测点、苗情、虫情、墒情、气象监测点及智能信息化工程设备、公示标牌、界桩、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修复等。

2.管护运行支出。

(1)人员费用。专(兼)职管护员、临时雇佣劳务报酬;

(2)保障费用。管护工具购置、工程质量保险费等。

第九条 因机械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督促损坏责任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条 经营权已明确归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拒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农田设施损毁的,主管部门可依法追责、取消相关涉农补贴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区内单次维修费用小于1000元的情况,由所涉及项目村承担维修费用,及时维修到位;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经济薄弱村,由项目村按程序递交申请并进行逐级审核,使用管护资金予以解决。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由项目管护主体向项目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管护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并附管护内容、预算明细及实施方案等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核实是否属于管护范围,对属于管护范围的工程,相关乡镇应按程序实施工程维护并验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支付,按照资金性质及相应管理办法分类拨付。管护工程完成经乡(镇)村两级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提供合同及预、决算财务资料。财政补助资金,由农业农村局核实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村级自有资金,按照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捐赠资金及投工投劳按照捐赠人和群众意愿落实。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村需在政务公开栏公示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明细,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核查,重点检查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凭证完整性、支出合规性;相关乡镇每月核查管护项目运行情况,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确保整改事项可查可溯。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成评价工作组,每年开展1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项目任务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合规、管护成效突出的乡镇或主体,予以资金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管护资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管护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动失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