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8 生成日期: 2023-09-12
文       号: 景政办发〔2023〕113 号 关键字: 地名,工作,命名,名称,管理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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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 条例》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 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49 号)要求,更好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全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更好发挥区划地名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留住记忆乡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区划地名管理体制

( 一)明确区划地名管理范围。本《通知》区划地名管理范 围包括全县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包括:山、湖、 河、湾以及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乡镇行政区划称; 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镇、自然村落、农林牧场等居 民点名称;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名称;城市 道路、街、巷等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包 括住宅楼、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含楼门牌号码)名称;具有重要地 理方位意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码头、渡口等水上运输设施; 高速 公路、国道、长途客运站等公路运输设施;铁路车站、铁路线路、地铁站 等轨道交通设施;机场等航空运输设施;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交 通运输附属设施)、水利(包括水库、排灌设施、堤堰等)、电力(包 括发电站、离变电站等)、通信(包括卫星地面接收站、通信基站等)、 气象(观测站)等设施名称;以及以上没有囊括的广场、体育场、 纪念设施、遗址、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要重点加强城乡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或大 型建筑物以及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论证、审核、审批和备案公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地名文化保护与传承,编制地名方案、地名信息化建设、标准地名使用以及城乡门楼户牌号等地名标志的编码设置与维护管理等工作。

( 二)准确把握区划地名命名原则。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为地名。地名命名、 更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历史、地理和文化特征,注重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用字、读音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应尽量保持不变,沿袭旧称,继续使用, 确需新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城市道路的专名要注重城市文化挖掘,从本县及各区域的特 点和实际进行采词,体现本县独有的地方特色。在历史地名和历 史文化背景丰富的区域,宜优先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作为专名。具 体命名方案应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在地名详细方案中研究确定。跨行政区的同一道路一般采用同一名称, 由涉及地区协商一致。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专名应首选所在地周边的自然地理实 体或标志性地点命名。动物园、植物园的专名应根据级别取其所 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其他专类公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 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住宅区、楼宇的专名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做到名实相符。不使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的“洋”地名;不使用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不使用本区域已有地名或者同音的“重”地名。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 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属旧城(村)改造的,原则上沿用原名称,传承地名文化。

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街、路、巷名称不

得重名,并避免重音。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不得以国内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港、台、站、场、 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 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桥梁的名称由住建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作为通名。

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甘肃省地名 管理办法》,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严格区划地名审批权限。各类地名命名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村(居)所在地、 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县民政部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街、路、巷的命名、更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 (镇)或者主管部门申报,县民政局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已建或新建的住宅区、楼宇、广场等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或已使用没有正式履行命名手续名称的,由产权人(或所在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 会)向县住建部门申报,县住建部门在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后进 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新建的由产权人(或项目承建单位,所 在地社区)在向发改、住建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立项或施工许可审批前, 向县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审批(核准)手续。

跨两个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 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征得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境内跨两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工业区的命名、更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 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行政机关批准。

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 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 纪念地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专业部 门申报,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批准该项目

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站、台、场,铁路、公路、公交车 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观测站等交通、水利、电 力和气象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征得县民政部门

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 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所有单位在申报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包括拟废旧名和拟命新名的含义、来源等加以说明。

(四)从严控制区划地名更名。认真贯彻落实地名文化和历 史地名保护有关要求,审慎稳妥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地名管 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 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甘民发〔2019〕11 号) 中规定必须 更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需更名的,要充分征求社会 意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公告、备案和地名标志及证照更换等工作。

因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做出地名更名( 二维码标准门楼牌编号 变更)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等需要作相 应变更而产生的费用,要按照方便群众、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由相关证照主管单位申请财政承担。

(五)规范地名申报程序。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书面提出申 请。 申请书要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 规模、性质、地理实体照片等基本情况和地名主管部门规定应当 提交的其他材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要附《景泰县地名 命名更名申请审批(核准)表》(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附 《景泰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土地所有权相 关证明、单位建设方案等材料,涉及住宅区、楼宇的,须提供业 主委员会或单位意见以及同意命名、更名的批准文件。申报地名 中含有“ 国际”的,应提供国安部门涉外选址审批文件。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公路、车站、水库、堤坝、水闸、电站、公园、公共 广场等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包括名胜古迹、纪念 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报。新建道路需要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 请立项时向民政部门申报(城区已建成但没有命名的道路、乡村 道路分别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申报;城区新建道路、立交桥等其他 市政设施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居民小区、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 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 政府申报。县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农场、林场、牧场、 渔场,县级公路,跨县(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河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 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民政部门和其他具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的部门在接到 申报单位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后,除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 科学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外,要根 据地名命名、更名的综合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群众生 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适情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综合评估、专家 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标准地名审批决定并书面送达申报单位。

(六)落实备案公告制度。 民政部门根据《地名管理条例》 规定的权限受理地名备案,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地名命名、更名后, 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1.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3.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批准机关在报送备案时,原则上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纸质版( 一式两份)及扫描件:

      1.地名命名、更名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

      2.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3.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地理实体照片);

4.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主体开展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 求意见等相关报告(因社会影响较小、与群众生活密切程度较低 或不宜公开等原因未开展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的,提交情况说

明);

       5.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措施;

       6.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报送备案主体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且备案材料齐备合规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确认书;

      2.报送备案主体或受理备案主体不正确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并出具通知书;

3.报送备案主体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备案,并书面通知地名批准 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备案审查时限自收到补充或者

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县人民政府或者由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 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由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 自批准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 由县民政部门向社 会公告。经审查,需要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的,公告 时限自收到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与地名批准机关联合发布公告。

地名公告内容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类 别、所属政区、位置描述(可根据需要公布位置示意图)、批准 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地名公告可通过县人民政府或民 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布。条件具备时,通过《中国 ·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公告中不得出现涉密敏感信息。

待公告地名应按规定完成备案。县民政部门应在公告前完成国家地名信息库中相关地名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

地名销名后,参照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有关程序进行备案、公告。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确认书》《地名命名(更名)不予 备案通知书》《地名命名(更名)公告》按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规范地名备案公告工作的通知》明确的模板执行。

二、推进区划地名标准化建设

( 一)加强地名方案编制。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方案 应当以地名命名、更名为重点,包括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

置、地名文化保护等相关内容。

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体现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科学有 序,具有前瞻性。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方案 相衔接。因国土空间规划修编、自然变化等因素导致地名方案无法正常实施的,应当修编地名方案。

( 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办法经申报、审核、批准并完成备案公告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包 括规范化译名,地名通名和专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经批准的

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下列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地名标志(含门楼牌号等标准地名地址信息)、交通标志、 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 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户预售许可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 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旅游图、交通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旅游、交通、规划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要在出版前送 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涉及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三)严格地名标志设置。县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地名标志, 全面提高地名标志覆盖率。各部门要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巡检、维护、登记等工作,确实发挥地名标志的指位导向和文化宣传功能。

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街、路、巷、居民区、院、 楼(单元)、门(户)、村(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 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港、台、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设置地名标志。其中:居住区名称标志,在居住区和主要道路(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标志,在主要道路(公路)经过或毗邻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边缘设置;街、路、巷名称标志,在道路(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 在中间视情况增设路名标志;其他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位置设置。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街、路、巷和住宅区、楼宇等标准地名  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乡(镇)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上报;院、楼(单元)门(户)牌等地名标  志按照《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县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自然 保护区、风景区、公园、绿地、文化遗址、台站等各类专用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县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维码门楼标志牌的设置要以标准地名地址名称为基础,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编号、简洁准确、方便群众的原则。要把门楼 牌设置纳入城乡建设工程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门(楼)牌编码要按照民政部《地名 标志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要求, 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距离编码),不得无序、跳号、同 号。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东西走向的以东端为起点,南北走向的以南端为起点)起,每户(门)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 2 米为一个号。增开新门、增建房屋的,产权 单位或产权人应及时向公安、民政部门申请设置。门楼牌建设单 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编号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设置。二维码门楼牌新增和维护制作费用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公安部门应 配合检查、更换、维护,发现标牌缺漏、破损、歪斜、字迹脱落、二维码无法识别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或更换。

地名标志要符合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甘 肃省二维码门楼牌设置管理规范》(DB62)要求,不得使用繁体 字、异体字、 自造字和简化字,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村(居) 民委员会所在地(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 旅游区、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可设置特色标志,标志上的地名和罗马拼音必须符合规定。

地名标志为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 置、移动、涂改、遮盖。对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 省标准以及设置位置不当或擅自移动、涂改、遮盖的,民政、公 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予以纠正。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 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事前与当地民政等部门协商,并确保在工程竣工时恢复原状。

(四)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县民政、宣传、文广旅等部门要 建立完善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和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地名文化公 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 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本级地名保护名录。要按照使用为主、 注重传承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争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 牌(碑)。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 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按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有关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五)强化地名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 名信息化服务,及时更新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本行政区域地名信 息收集、审核、录入和标准地名信息公布,创新实践 “地名+文 旅” “地名+商务”等新时代地名服务模式,积极为社会公众提 供更加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和文化信息,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

三、落实区划地名工作责任

( 一)加强党的领导。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规范地名管理,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 的传统地名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地名重大工作向党 委、政府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党对地名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区划地名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

动自觉,不断加强和改进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 二)健全工作机制。 区划地名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 政治要求高。要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 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划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 合协调作用,健全完善请示报告、调研论证、备案公告等机制, 更好抓好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 地名方案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方面协同推进,合力做好各项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咨询和决策建议作用,建立景泰县区划地名专家库, 由民政部门负责选聘、调整。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申报、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巡查管理、地名文化挖掘保护与传承以及本区域录入国家地名信息库中地名信

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注重源头治理。坚持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 “大、洋、 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依据民政部、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和《甘肃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地名命名前置审核审批。今后,凡新建、 改造、拆迁安置的住宅区、楼宇以及需要命名的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项目法人)在向发改、城乡规划、住建、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申报立项、规划、建设前,必须将拟用建设项目名称向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核准手续,确保各类项目从一开始就使用依法依规确定的标准名称。

(四)严格监督管理。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要积 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擅自命名、 更名或使用不经审批(核准)的不规范地名的,严肃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五)加大保障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区划地名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 区划地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等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精业、敬业的区划地名工作队伍。

本《通知》下发后,原《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 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21〕156 号)即行废止,国家和省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 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景泰县区划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景泰县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

          3.景泰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表

          4.景泰县专用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1 日

附件 1

景泰县区划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管理,积极构建区划地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 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央和省市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部署和《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要 求,现建立景泰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 策部署,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贯彻执行区划地名工作 法规规范,研究拟定区划地名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开展行政 区划战略研究,组织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事项部门联 审;统筹协调区划地名工作重要事项、重点任务;加强对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全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王   涛   副县长

                                                                                                      召 集 人:张富祥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安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逢辉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   智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

  冉晓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德民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汝萍

县财政局副局长

缪占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薛多敏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曹永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仲瑶

县水务局副局长

高国卓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彭智勇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  娟

县卫生健康局一级主任科员

郑永东

县林业和草原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永泰

县市场监管局条山所所长

孙  亮

县统计局副局长

薛晓庆

县乡村振兴局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金  凤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有贤

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尚伦福

县税务局副局长

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

任联络员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职责

(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 调全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我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重大 问题,完善区划地名管理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区划地名管理 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区划地名工作发展的年度重点 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区划地名管理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 区划地名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 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县委宣传部: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支持地名管理专项行 动宣传报道;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各新闻媒体在发布各类新闻、工作信息和广告中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核政府文件标准地名的使用;统筹协调县委、县政府和县区划地名管理联席会议有关区划地名工作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谋划和审批、核 准、备案阶段,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征求并使用经民政部门审批(核 准)的标准名称,确保各类项目建设从一开始就使用依法依规确定的标准名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地名在方言用字、汉语拼音、汉字规范化书写等语言文字方面工作以及教育机构命名申报或审批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管理中使用标准 地名;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打击损毁破坏、擅自移动遮挡地 名标志的违法行为,负责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联合执法行动中 的安全保障;负责城乡二维码标准门楼牌编码登记、生成二维码、 设置和二维码标准门楼牌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和民政部门共 同做好因二维码标准门楼牌变更引发的标准地名地址变更证明事项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区划地名工作的 统一管理,落实上级区划地名管理政策规定。研究全县行政区划 总体规划思路,明确优化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形成合理预期; 牵头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 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牵头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配套措 施,指导纳入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拟订 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政策、地名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地 名命名、更名审批(其他部门审批地名的核准)及备案公告工作;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 名信息收集、审核和录入国家 ·地名信息库工作;承办门楼牌编 码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乡(镇)村(居)行政区划标志、道路 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和城乡二维码门楼牌编码工作;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组织地名文化遗产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工作,制定、审 核、公布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 统一监督和指导,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 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类地名违法行为;负责区 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经费解决区 划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地名标志设置等费用;联合民政等 部门监督检查地名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

他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  划许可证时查验并使用标准地名,确保“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  书》与《不动产权证》中的项目名称与标准地名相一致;在城市规  划、测绘等工作中配合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标准地名的使用, 协助做好城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涉及地名规划事项的有关工作;在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时,要使用标准地名;监督在组织楼盘  评选、网站宣传、房产交易登记等活动以及编绘、出版地图时使用  标准地名;负责按照标准地名履行土地招标、挂牌、拍卖、用地审  批及地籍管理;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正确使用标准

地名;会同民政部门对各类住宅区、楼宇、大型建筑物和历史地名标志设置情况的检查验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建局: 负责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审批和备案公告; 协助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 可证时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地名;会同民政部门对各类住 宅区、楼宇、大型建筑物和历史老地名标志设置情况的检查验收; 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不规范地名和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附属设施)名 称的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类公共标志牌 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的监督管理和清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务局: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利专业设施等地名申报 或审批、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场等专业地名申 报或审批、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文广旅局: 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内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等 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做 好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等工作;协助地名文化 普查、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和地名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医院等专业机构名称 的申报或审批、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林业和草原事务中心: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林场、草 场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规范使用标 准地名;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市场主体名称的清理和整治;协助和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对地名标志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统计局: 负责做好在编制发布统计年鉴等工作中使用标准 地名,特别是乡(镇)、村(居)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 (核准)、设标及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提醒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计划立项、 基建项目审批、专业名称注册、工商注册审批等事项时严格使用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园林管理局: 负责城区在建、 已建公园、游园、广场等名称的申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及本系统标准地名信息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税务局:在办理房产契等证照时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主持,在正式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

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 二)调研论证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关于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以及地名专家,从地名标准化命名原则和地名历史文化内涵挖掘保护等方面开展

调研和论证,为地名命名更名等工作提供支撑。

(三)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在开展涉及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事项时,要及时向区划地名联席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向联席会议通报,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批。

(四)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及时报联席会议备案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 2

景泰县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拟命名更名名称


罗马字

母拼写


更名前原名称


长  度(米)


宽  度(米)


地理位置及走向说明

位置:

东起:

南起:

总体走向:

西至:

北至:

起止点:

途径:

途径:

拟命名更名的理由及名称的来历和含义


县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申请人

承  诺

1. 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真实可靠;2.所申请名称不侵犯他人的 名称专用权;3.审查过程中愿意如实回答资料中的相关问题。

签字:

说明:1.凡城乡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用本表,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2.拟命名事项直接填写拟命名名称,拟更名事项须填写 “更名前原名称”。

附件 3

景泰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拟命名更名名称


罗马字母拼写


使用性质


幢数、层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四    至

东自:                                                                                      西至:

南起:                                                                                      北邻:


绿 地 率


容积率


拟命名更名的理由及名称来历及含义


住建部门受理窗口和职能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征求民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住建局

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承  诺

  1. 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真实可靠;2.所申请名称不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3.审查中如实回答资料中的相关问题。签字: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住建部门存档 1 份,报民政部门备案 1 份)。

附件 4

景泰县专用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拟命名更名名称


罗马字母拼写


地理位置


使用性质


使用面积


拟命名更名

的理由及名称的

来历和含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主要说明拟命名更名地理实体的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及规模等有关情况。

主管部门职能科室受理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征求民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承  诺

1. 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真实可靠;2.所申请名称不侵犯他人的名 称专用权;3.审查中如实回答资料中的相关问题。

签字:

说明:旅游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绿地、名胜古迹、纪念地、农场、 林场、牧场、油田、矿山等由其他专业部门审批的专用地名用本表,本表一式 2 份(审 批部门存档 1 份,报民政部门备案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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