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11 生成日期: 2022-02-02
文       号: 景政办发〔2022〕197 号 关键字: 农村,审核,公路,客运,交通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0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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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 日

景泰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为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 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 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景泰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一、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 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客运的农 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

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二、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公路安全 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审核。

( 一)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上穿桥梁净高不 应小于 3.5 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 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桥下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 二)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交通标志和公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  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 号)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 40 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 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 30 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 7 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 6 米的营运客车。

5.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 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 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 6 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 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4〕372 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以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 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 任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县乡公路养护站、县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四、审核职责及审核程序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农村客运班线通 行条件审核工作,及时书面通知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 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 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 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负责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 及其设施进行审核,并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技术等级进行 审核,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协 同发展长效机制,对达不到通客车条 件的农村公路进行达标改

造。

(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车辆停靠点的设置和拟投入车辆 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整治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通行条件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道路通行条件提出意见, 负责加强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建设,落实工作人员, 及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上报、纠正制止、劝导改正,广泛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 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 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未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企业。

五、审核要求

( 一)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

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省交通 厅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 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 标准进行审核。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 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 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 二)建立审核工作档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景泰县农村客运 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附件)上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 核表中注 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归类存档。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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