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03 生成日期: 2023-06-05
文       号: 景政办发〔2023〕62 号 关键字: 设备,安全,工作,县,单位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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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23〕62 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景各单位:

《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5 日

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全面 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县特种设备安全委 员会(以下简称县特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县特安 委各成员单位 “ 三定 ”规定,结合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特安委是县政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 机构,下设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特安委 办),承担县特安委的日常工作。县特安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特安委办日常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特安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 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县特安委委员由县发改局、县教育局、 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局、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县特安委成员单位的, 由县 特安委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特安委批准;县特 安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 经县特安委办按程序报县特安委批准, 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第五条  县特安委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同志兼任。

第六条  县特安委设立县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对特种设 备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等

智力支持。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由县特安委办负责。

第七条  县特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特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的重要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制定工作 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部署推进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县特 安委各成员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治理,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调研、监管及制度机制 创新,研究制定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县特安委办主要职责

第九条  县特安委办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特安委决策部署,其主要职责:

( 一 )具体负责县特安委日常事务及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络,承办县特安委各项会议和重要活动。

( 二 )拟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导、 检查各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依据成员单位职能,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办县特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特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 一)县特安委全体会议: 由县特安委主任召集,县特安 委全体委员参加,分析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特种设备 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作,审议特种设 备安全重要文件。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可 视情况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 二)县特安委专题会议: 由县特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专项工作,可视情况 扩大列席人员范围。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县特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县特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 “县特安委”, 由县特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特安委办公 室文件发文代字为 “县特安委办”, 由县特安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启用 “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 “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印章,用于县特安委、县特安委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末书 面向县特安委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进展总结及 会议部署落实等情况。县特安委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 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抄报县特安委。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由县特安委办主任召集各 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推进情况, 分析会商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成员单位相关问题,商 议拟提请县特安委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等。县特安委办负责定期 汇总、分析,并与各成员单位共享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数据, 向县特安委专题进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 “快报事 实、慎报原因” 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针对较大特种设备安 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 通达成一致,经县特安委主任同意后由县特安委办统一发布权 威性、准确性信息,及时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特安委办受县特安委委 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县特安委成员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特安委各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见附件。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照新修订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景泰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局

( 一)负责加气站等特种设备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和协调。

( 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规划和保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标准 、安全性能低下 、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 、工艺和 装备,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限制和淘汰,倒逼特种设备产业升级改造。

(四)督促、指导能源行业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长输管道的安装告知、法定检验等工作。

二、县教育局

( 一)指导学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监督直属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县工信局

( 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监督所监管行业领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二)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快推进电梯井道、轿厢内公众通信网络全覆盖。

四、县公安局

( 一)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道路安全管理等。

( 二)参与、配合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三)依法查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及时响应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五、县民政局

督促、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六、县财政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检验、培训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需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保障。

七、县人社局

( 一)疏通行业引才渠道,加大特种设备领域高层次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完善特种设备领域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激励机制。

( 二)指导和监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县住建局

( 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 二)负责县城供热、燃气公用管网项目及安全工作。

(三)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工作。

(四)牵头组织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老旧住宅小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增设电梯工作。

(六)督促、指导和监督所属行业监管领域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七)配合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工作。

(八)加强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用管道的安装告知、法定检验等工作。

九、县交运局

( 一)督促、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有关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安全工作。

( 二 )监督危险化学品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十、县水务局督促、指导和监督水利建设工程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督促、指导和监督农业、渔业等行业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十二、县商务局

督促 、指导和监督商贸服务业等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十三、县文广旅局

( 一)督促、指导和监督文广旅行业、旅游景区、公共娱 乐场所、展览馆、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培训机构、文物保护等行业监管领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二)督促、指导和监督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文化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举办方或单位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十四、县卫健局

(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监管领域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二)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县应急局

( 一)督促、指导和监督工贸行业、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二)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加强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消防救援安全管理。

( 二)加强消防队员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 验检测和进出口, 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 (四)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

( 一)负责景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计划和措施等。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景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负责组织景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景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十九、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 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集中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计划和措施等。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业集中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 负责组织工业集中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 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业集中区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作。

二十、县总工会

( 一)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二)指导企业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参与有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 二)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计划和措施等。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辖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五) 负责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本辖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县特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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