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4 生成日期: 2022-06-08
文       号: 关键字: 项目,投资,政府,部门,应当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景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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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 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 例》《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 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六)社会管理;

(七)国家安全;

(八)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 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 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 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 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 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 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 部分资本金,由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 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国有资本,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 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 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 项目法人(单位)。

(四)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

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所形成的对应资产 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 和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 督,以及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等综合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权限审 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 相应的政府投资行业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 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 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 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由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 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党政机关或 者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采取资本金注入,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 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 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 任。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招标代理、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第十一条 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是政府投资管理的综合应用平台。各级各部门应 当依托在线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审批、计划编制、 调度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展政府投 资项目前期工作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 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受 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 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并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 资项目审批手续。对没有代码、未通过代码核验的项目,不得受 理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中应 当标注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管 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等,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二条 府应根据民经和社发展中期 规划国家观调财政支状安排使 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投 资主管部门建立县级投资项目储备库,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积极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强化保障,优先落实国土空 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境准入等要素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且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 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平衡安排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审批对政投资目不书面知项(单 并说明理由。改革门负审批议书性研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单位的, 展改部门并审初步计及有关门按 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审批工作。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 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 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单位加强资项的前保证 工作深度到规项目性研究 设计概算以及法应附具其他件的实性 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 区分处理:

(一)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部分资本金的,应当重 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以只 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

(二)政府投资资金全部退出的,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没有变化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据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 施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报告,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 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 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 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 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 年,并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抄送落 实建设条件相关手续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 能力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编制并达 到相应深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 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审 批事项清单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重 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 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 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 过2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依法合规选择具有 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达到相应深度报有关 部门审批。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 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 设计出的资概超过批准可行研究告提出 资估10%单位向可部门告, 审批门可按照关标和规直接减后以核 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隶属关系、建设性质、资金 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委、 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 批制。

对于交通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 目的审批权限,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 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 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落实不审可行研究审批步设 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 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 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 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 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 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所需时间。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申请以资本金 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 批手续。更项单位审批当根 (单请和研究告审变更按照 及时、简易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 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十八条 投资金实计划府应按照 情况制政投资度计划编部门财政门衔 定年投资模后年度主管部 门对其负责申报和安排的预算内等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 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属行业、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

(二)项目法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报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政 府投资资金安排标准、总投资及来源、已安排投资、年度计划投 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 资三年滚动计划,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已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 开工在建;

投资贴息按照家及 我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 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 投资主体。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 安排。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报或安排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 重复安排。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 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下达文件应主送财政部门和计划 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报批手续。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 平台报送项目的开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 形象进度等数据。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 设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门应根据批准法律法规国库 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中央达专主管门会财政部 收到算指文件10作日转下项目 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补助金实与地配套贷款其他金同 拨付部门付投补助据项单位 投资助项考虑目建进度及相 设资拨付度等投资施项建设度按 改、审计部门联合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阶段性审计结果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 请政府投资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下达 投资、谁负责绩效考评管理”的原则,做到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步申报、同步下达。项目单位应于次年一月前将上年度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使用同级 预算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定下达。需要申请中央预算资金的项 目,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 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对口主管部门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 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通过 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法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法人

(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投资 年度计划,是否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提交的相 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通 过在线平台取得项目代码,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列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制管理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贷款贴息且达到必 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资金下达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未开工项目严格 依法开展招投标。已开工项目由发改、审计部门联合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项目阶段性审计结论,对完成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70%,相对独立且未签订施工(采购)合同的剩余工程开展招投 标;对完成项目投资超过总投资70%的,不再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 工、监理等全过程合同管理。所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超越法律法 规规定,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机制,所签政府合同原则上由司法部 门进行审查或备案,但日常业务类采用统一执行的格式文本合 同,无需由司法部门审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等行政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合同起草牵头部门开 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 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采购人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采 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 期限、验收条件、地点和方式、施工工序和质量检验程序、违约 责任、解决争议办法,必须明确约定。

(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 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施工变更及变 更价款的确认办法、规费认定结算办法等条款,工程造价条款应 细化。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 责任、工程款预拨、进度拨款、施工价款结算、施工延期、违约 责任等条款。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的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

(四)工程决(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必须具体 明确有计算方法,有操作性,中止或合同解除条款必须明确。

(五)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服务的勘察、设计、可研、监理、 造价咨询、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的评审和咨询应严格按政府采 购招投标程序确定相关服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服务的监理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 确定并全程监管。

开展工程项目前期造价咨询、施工造价咨询、控制价审核的 第三方公司和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公司不得为同一家公司或有 同一法人或股东的不同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其执业道德和执 业水平。项目实施中要依据一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择 优选取,发改、住建、水务、交通、审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能,对其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审核,对违反行业执业准则的, 依法依约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 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 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 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 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 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招标控制价由相关部 门按程序确定后,由发改部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 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 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 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 涉及追加政府投资资金、不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可 以直接核定调整概算。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线性工程变更部分选址等原 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中,调整投资概算需要追加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 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 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经专 业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核定调整概算的决定。其中,追加政府投 资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审计,并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 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 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 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 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 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上成立由分管行业的县级领导为组长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价款结算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结算书必须按合 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据实编制,工程变更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 时间确认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决算不符合投资计划、 投资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 国库。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于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 权属及资产登记手续。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 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 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使用单位不能 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 管脱节。

第四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参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政府及 其相关审批部门,并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将政府投 资项目纳入调度管理,定期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 目重点难点卡点问题,研究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 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 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 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 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工程实施 进度、调度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 法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

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方式履行监管责任,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 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应通过在线 平台实现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 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 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 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诚信管理,对参与建设的 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 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执业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公 共信用平台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 报送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 投资资金;

(五)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核批复部门对项目前期论证不充 分,设计有缺陷的;项目审核审批不严格、不及时。造成项目投 资超概算,进展缓慢的,无法实施的,项目建成无法发挥效益或 效益低下的。

(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据实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结果,不认 真履职,无依据予以确认,造成虚增工程量和造价的。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地址的;施工中施工变更未履行审核审批手 续,变更手续和资料不全的,并未确认工程量和价款的。项目投 资超概算未审批手续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在批复过程 中或使用第三方机构结果未严格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责的。

(七)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设计标准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监督程序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 中,验收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造成项目不达标,质量不 合格或有质量缺陷的。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按合同履约的。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内容要件缺失,造成损失的。

(九)项目在实施中不按规定依法招投标的,先建后招标的, 围标串标的。对应当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未办理的,采 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十)项目完成后不及时验收,不按时限编制竣工结算和竣 工财务决算的。

(十一)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 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 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 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 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 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 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 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 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 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 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 部门规定执行。

关联文件: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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