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6 | 生成日期: | 2022-10-30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排污许可的时效? | |
发布时间:2022-10-30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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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的时效?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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