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17 | 生成日期: | 2024-08-09 |
文 号: | 关键字: | 名称,地理,地名,实体,避免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的构成有哪些?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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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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