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08 | 生成日期: | 2024-08-05 |
文 号: | 关键字: | 抗旱,取水,应急,规定,应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为农业抗旱应急打了很多眼机井,在干旱年份用于农业灌溉,请问这样的取水设施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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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应同时满足“临时”和“应急”取水两个条件,还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为农业抗旱应急打的机井,如果已作为抗旱长期备用水源使用,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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