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11 生成日期: 2023-08-15
文       号: 关键字: 岗位,人员,城镇,公益性,单位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景泰县城镇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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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讨论 , 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703399785@qq.com,纸质版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于 8 月 17 日(星期四)12:00 前报送县人社局 417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

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坚持严格条件、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社局是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限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的条件。新增城镇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新开发岗位数原则上一般不超过本单位的空编数。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类岗位、基层市政公共管理类岗位、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岗位、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聘用条件:

(一)景泰县城镇户口。

(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品行良好,作风正派。

(四)聘用人员为景泰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零就业家庭须经城市社区、芦阳镇、一条山镇上报,县区人社部门认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均为参加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等);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7.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新增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聘用人员条件、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内容。

2.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自愿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年龄、文化程度、岗位条件等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城市社区、乡镇和县人社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审核。

3.组织聘用:用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考核或考试等方式确定拟聘用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4.上报审批:用人单位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上报县人社局办理聘用人员的审批手续,同时将招聘公告、录用公示、聘用人员名单等资料报县人社局备案。

5.聘用手续: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培训、上岗和签订聘用协议,并按规定到县人社局进行就业登记。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自行离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年龄。聘用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聘用协议。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协议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关系。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制定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奖惩等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每年由用人单位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请销假制度。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7日以内,由用人单位审批;超过7日的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人社局备案。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及解除聘用关系等原因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次月10日前将空岗情况填写《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县人社局备案。用人单位空缺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仍需补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条件及岗位条件提出补聘意见报人社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协议,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登记失业且当年享受失业金待遇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六)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办法的;

(七)在城镇公益性岗位上被考核为不合格、解聘的人员;

(八)雇佣他人顶替上岗的;

(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在聘用期间死亡的;

(十一)自愿退出岗位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八条  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同一家庭中,不能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景泰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及时缴纳,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采暖补贴、节日慰问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申报、拨付程序: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景泰县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报县人社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别、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各项信息,严格实名制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岗位补贴支付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严禁私自借调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发现视自动放弃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和聘用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后续扶持

第二十五条 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的退出帮扶工作,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含我县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


单位现有总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正在使用的城镇公益性岗位情况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工作内容

工资待遇

聘用起止日期

1






2






合计






需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情况

序号

岗位名称

聘用人数

年龄要求

文化程度

专业

职业资格要求

工资待遇

备注

1









2









合计









县人社局

意见

(盖印)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见

(盖印)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县人社局各留存一份;“两员”开发由县、市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景泰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


公益性岗位总指标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情况

序号

岗位名称

减少人员姓名

聘用起止日期

减少原因

是否需要补充人员

1






2






3






合计





城镇公益性岗位拟补充人员的基本条件、待遇

序号

岗位名称

聘用人数

年龄要求

文化程度

专业

职业资格要求

工资待遇

备注

1









2









3









合计









县人社局意见

(盖印)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县人社局各留存一份;“两员”变更由县、市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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