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3-03-17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景泰县商务局 关于征求《景泰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
发布时间:2023-03-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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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部门: 为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有力推动我县电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景泰县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景泰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2023年2月18日12:00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景泰县商务局,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可通过OA方式或钉钉反馈)。 联系人:陈秀琴 联系电话:5522331 18794327357 附 件:景泰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和奖励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景泰县商务局 2023年2月17日 景泰县商务局 景泰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引导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推动我县电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4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全县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理顺电商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制(增配3个编制)。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产业园区、企业(含快递物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和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二章 产业园区、企业、网店、个人支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着重鼓励县域内商贸流通企业、个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供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展示展销、直播带货、学习培训、快递物流、冷链仓储及相应服务,评选1-2家园区作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招大引强,引进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龙头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引领景泰电商产业发展。对引进参与景泰电商产业发展、销售景泰农特产品的的电商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鼓励各企业、合作社和电商企业等入驻电商物流园区,入驻园区的企业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半。 第八条鼓励各行业实体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对县域内商贸流通、农业生产性企业等行业中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景泰农特产品的实体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扶持。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其中线上平台销售额占10%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其中线上平台销售额占10%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含700万),其中线上平台销售额占20%以上,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其中线上平台销售额占30%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线上平台销售额占30%以上,一次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办网店、直播带货,进行线上销售景泰农特产品。其中:对在县域内新开办的以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为主的网店,当年连续一年有销售记录,一次性奖励2000元;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一次性奖励7万元;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宣传、推介和销售景泰农特产品的正能量主播,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县域内(外)注册开办景泰农特产品销售直营店或展示展销大厅(展馆)。在县域内开办的景泰农特产品展示展销大厅(展馆)或直营店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县外省内开办的景泰农特产品展示展销大厅(展馆)或直营店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省外开办的景泰农特产品展示展销大厅(展馆)或直营店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开办的景泰农特产品展示展销大厅(展馆)或直营店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在省(境)外的展厅展馆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商、商贸流通企业在运营培训、孵化、选品、认证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跨境电商、商贸流通的营商环境,通过跨境电商和国际商贸流通形式销售我县农特产品,助推我县优质农特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其中:新注册有跨境业务的电商企业,当年有销售记录,一次性奖励1万元;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1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配套服务体系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扶持物流配送企业。鼓励第三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快递配送分拣中心、鼓励县邮政、快递等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开展“进乡入村”物流配送业务,打通农村电商最后(初)一公里,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对入驻电商园区的快递物流企业在乡村快配送方面(一条山镇除外),以下行配送单为依据,每单补贴0.2元;快递物流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乡村站点,向外发送产品,以上行快递发货单为依据,每单补贴2元。 第十三条依托各类媒体、企业,助推我县电商发展,对宣传我县农特产品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省级及以上媒体平台、网站、电商企业等,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市县级媒体平台、网站、电商企业等,一次性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抢抓订单。对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重点贸易促进活动,给予参团外贸企业人员国际机票、境外食宿费(依照财政标准,每户企业1人)30%补贴。参加A类境外展会,展位费(龙头企业2个展位,中小企业1个展位)、公共搭建费给予50%补助,展品运输费每户支持不高于0.5万元。对于企业参加B类或其他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参与县上组织的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产销对接等活动的优秀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0.5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电商发展先进企业、电商站点、培训机构。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按效益、规模、就业情况认定2-3家电子商务企业为景泰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吸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享受人社部门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基层”奖补政策。 2.评选“优秀电商便民服务站点”。每年评选10 个业绩优秀的村级站点进行奖励并颁发奖牌,每个优秀站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扶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对社会青年、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脱贫人口等进行培训,年培训500人次以上、培训后扶持学员开办网店并带动就业,对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电商企业、个人享受国家和省、市、县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破解电商企业融资难题。鼓励各金融机构参与电商产业发展,加大金融对电商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初审、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人)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县商务局审核。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奖补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销售佐证资料(税务发票、银行回款单、销售清单、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 第十八条 审议、公示。完成审核的申报企业,由县商务局报县政府进行审议,审议后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九条 审定、奖励。公示结束后,根据无异议的结果,由县商务局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补。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意见中所指的销售额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电商企业(或个体)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主动在县电商产业数据系统申请注册报备,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企业和经营者未依法规范经营,未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恶性竞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对因虚假上报数据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等,一经查实后立即追回其所得奖金,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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