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3-00012 | 生成日期: | 2023-08-25 |
文 号: | 关键字: | 人员,聘用,单位,工作,劳动 | |
所属机构: |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 |
信息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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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护临 聘人员合法权益,杜绝用人单位盲目聘用,维护组织人社和财经 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和《白银市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全县机 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工作。制定了《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 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 8 月 29 日 12:00 前将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通过 OA 或者钉钉方式反馈)。 联系人:段学锋 联系电话:0943——5590798 附件: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8 月 25 日 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护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杜绝用人单位盲目聘用,维护组织人社和财经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白银市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统一招考、聘用,县财政全额支付、补助部分工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支付工资,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专干、劳动监察协管员、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矿山救护队员、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护林员、民政社会救助员、县直各部门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等。各单位自聘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各机关事业单位需在规定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内报缺报补。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未增加新的职能且有编制空缺的,原则上不得新增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分类管理,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涉密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纪委、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景泰县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3、年龄要求男性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符合临时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每年12月初向人社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每年5月初申报调整计划。根据本单位编制数、岗位设置及现有人员结构等具体情况,填写《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申请表》(附件2),经县人社局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由县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实施招聘。聘用后,由用人单位在10日内将《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3)报县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合同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临时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根据《白银市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各县区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最低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事业单位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县财政现状,制定我县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社保及增资机制,具体如下: 1、聘用人员工资 从2023年9月起,合同制工作人员月工资调整为***元;劳动保障专干(***)、劳动监察协管员(***)、临时聘用司机(***)、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矿山救护队员(***)、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护林员(***)、民政社会救助员、县直各部门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等人员月工资调整为1720元。 2、缴纳保险 合同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专干、劳动监察协管员、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矿山救护队员、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护林员、民政社会救助员、县直各部门财政统发工资的聘用人员等临时聘用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3、增资办法 从2024年1月起,合同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专干、劳动监察协管员、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矿山救护队员、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护林员、民政社会救助员、县直各部门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经上年度考核合格后,晋升一档工资,档差50元。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的变化或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有重大的工资调整政策时,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给予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县人社局商县财政局提出,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工资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退休。 1、正常退休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前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可申请提前退休。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费,并随着省上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临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应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及时将聘期内的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解聘,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三年内不予再次聘用。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不得调动和借调。 第十八条 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步进行,但不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考核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组织,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对临时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要及时清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请假,按用人单位请销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解 聘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解聘即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人社部门备案,在解聘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次月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临时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临时聘用人员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临时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临时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临时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临时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临时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临时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1)临时聘用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向临时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临时聘用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5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6款第(1)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经济补偿按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景泰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组织、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未经批准自行临时聘用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要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不断完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两委”委员按《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任期内工资待遇参照***等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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