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378404828X7/1970-172854 生成日期: 2023-04-28
文       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景泰县政府办公室
景泰县人民政府 关于《景泰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0:41
浏览次数:


为改善全县平房区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棚户区改造,由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依法依规拟订了《景泰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5月28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面访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邮编:7304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qb5556099@163.com。

3.联系电话:0943-5556099

4.面访地址: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208室。


附件:景泰县南城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景泰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全县平房区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棚户区改造,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泰县城区、正路和大唐工业园区及草窝滩镇等六镇基准地价的公告》《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123号)《景泰县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顺利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景泰县2023年棚改拆迁范围内房屋土地实施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工程局一处72院,占地面积60.67亩;大安路老八栋平房83院,占地面积39.69亩;富景1、2、3巷244院,占地面积151.83亩;企业局平房13院,占地面积4.13亩;县医院对面49户,占地面积31.63亩;石门村109院,占地面积39.95亩;车站南、北路148院,占地面积34.47亩;区调组26院,占地面积20.41亩;裕景1、2、3、4巷200院,占地面积61.25亩;水泥厂、十里沟、建材厂94院,占地面积36.35亩;榨油厂平房区、二小片区60院,占地面积36.35亩;三市场34院,占地面积24.25亩;自来水公司周围82院,占地面积87.38亩;幸福街北三个片区89院,占地面积24.40亩;幸福街南30院,占地面积19.42亩;长城西路116院,占地面积30.63亩;石城小镇34院,占地66.7亩;条山南路121院,50亩及振兴路、石油公司片区,0.29亩;阳光国际片区,4.82亩共20个片区;一条山镇水源村(木材组、包台组、公路组、黑山组、商业组)平房区、繁殖场平房区、农机中心平房区,昌林路沿街房屋(北至南山路,南至南沙河桥头)、芦阳镇芦阳村(西六支)平房区、芦阳镇石城村(石城三组)平房区、兴华驾校东侧平房区,具体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以上范围将根据安置房源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所列征迁区域范围内现有居民房屋大多数为自建土木、砖木、砖混结构平房、自建楼房和部分住宅楼房(住宅楼房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的单位家属住宅楼),由于该区域内房屋建设条件差、使用年限长、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差、规划管理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交通路网结构,提升城市品位,急需对该片区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建设。除上述范围外因项目建设等确需改造的片区根据本方案执行。

二、实施主体:景泰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一条山镇人民政府、芦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期限

征迁协议签订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

六、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方式。

(二)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位于南城区及县城范围内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房源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体面积及位置由住建局负责提供。

(三)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区域内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建筑物、土地,补偿对象为房屋、土地及地上(地下)附属设施等权属所有人。

(四)补偿安置原则

1.合法产权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经登记的建筑已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3.工业用地面积以合法用地手续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

(五)以下二种情形不予补偿

1.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决定的房屋。

2.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部分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

(一)价值评估   

1.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评估,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评估机构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遴选。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

4.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产权手续、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取得手续的合法住宅按市场价评估,住宅用地范围之外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5.评估报告应明确房屋等级、房屋间数(区分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土地面积和价格以及构筑物和附着物价值等。

6.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人公示。

(二)房屋产权置换

本次征收实行等值置换,即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商铺、车库(位)等。

1.住宅楼房、自建楼房及自建平房。选房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同时签定协议抓阄选取”的方式进行;选取水源新村期房安置的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排号顺序进行排号选房。房屋产权置换按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房评估后等值兑换。无法以整套方式置换楼房、商铺、车库的,价值差额由征迁户或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差价。征迁户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兑换楼房、商铺、车库的套数和间数不受限定。

2.经营性用房。在征迁范围内两证齐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商铺,按照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商铺,也可选择与商铺等值的安置房进行置换。被征收商铺和置换房价值不一样的,经第三方评估后互补偿差价。对征迁涉及证照不齐全但实际运营的商铺,在征迁户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前提下,可参照证件齐全的标准进行评估,扣除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费用后95%进行补偿。

(三)过渡期安置补助

1.给予搬家补助和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过渡安置。选择现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指原房屋签订协议拆除之日至安置住房交钥匙之日)为6个月;选择期房的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以被征收房屋户主户籍人口为准),搬家补助费每户5000元。

2.被拆迁户也可申请实施单位协调解决临时安置房屋,由实施单位解决临时安置房屋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过渡费补助。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任何证件但实际在此长期居住的拆迁户,实测土地面积在2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面积算,实测土地面积在210平方米以外的土地不予认可。210平方米以内的建(构)筑物按市场价评估,210平方米以外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评估。

2.土地和房产手续都是商业的,按商业用房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迁任务中石门村、水源村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足330㎡按实际面积补偿;超过330㎡一律按照330㎡补偿。

4.其他特殊情况由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资金来源及资金兑付方式

征收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通过补助资金、贷款、专项债券、县级自筹等多种途径进行筹集解决。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通过银行卡(折)直接发到被征迁人账户,严禁现金发放。银行卡(折)收款人必须是被征收人所承诺的收款人,补偿金额与征收补偿明细应一致。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做好一事一档等工作。

(六)征收补偿奖励及保证

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统一制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征收决定发布后,在15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宅给予5000元到60000元奖励,1户多宅的只按1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60000元;第6至1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30000元;第11至15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5000元;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征收协议的不再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景泰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景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征迁实施单位负责对征迁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全面调查,在研判的基础上,明确风险点,充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九、组织领导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一条山镇政府、芦阳镇、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教育局、卫健局、工信局、金融办、寿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城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景泰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景泰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拟定征收协议、反馈征收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

十、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存在的各类纠纷问题,包括产权纠纷、房屋租赁、担保质押等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本方案只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拟征收片区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的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