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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人民政府禁牧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县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部分乡镇的区域内实行禁牧封育,现通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芦阳镇13.61万亩(其中:红光村9.7万亩、寺梁村2.56万亩、响水村1.35万亩);中泉镇8.86万亩(其中:白水村0.2万亩、乡辖国有草原8.66万亩);寺滩乡1.4811万亩(其中:大庄村0.2459万亩、新墩湾村0.6185万亩、寿鹿山林场0.0089万亩、乡辖国有草原0.6078万亩);正路镇19.4089万亩(其中:冯家水村0.212万亩、峡儿水村5.4469万亩、长川村0.1353万亩、乡辖国有草原13.6147万亩)。

二、禁止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散养、滥牧羊、牛、马、驴、骡等草食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和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各级林长、护林(草)员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禁牧区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处。

四、各乡镇党委政府、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草事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牧封育有关工作。

五、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违反禁牧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43-591538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景泰县封山禁牧区域图20230921.pdf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公示公告
景泰县人民政府禁牧通告
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阅读:
日期:2023-09-28

为切实加强我县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部分乡镇的区域内实行禁牧封育,现通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芦阳镇13.61万亩(其中:红光村9.7万亩、寺梁村2.56万亩、响水村1.35万亩);中泉镇8.86万亩(其中:白水村0.2万亩、乡辖国有草原8.66万亩);寺滩乡1.4811万亩(其中:大庄村0.2459万亩、新墩湾村0.6185万亩、寿鹿山林场0.0089万亩、乡辖国有草原0.6078万亩);正路镇19.4089万亩(其中:冯家水村0.212万亩、峡儿水村5.4469万亩、长川村0.1353万亩、乡辖国有草原13.6147万亩)。

二、禁止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散养、滥牧羊、牛、马、驴、骡等草食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和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各级林长、护林(草)员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禁牧区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处。

四、各乡镇党委政府、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草事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牧封育有关工作。

五、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违反禁牧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43-591538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景泰县封山禁牧区域图20230921.pdf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