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力度,巩固绿化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甘政发〔2011〕43号)《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域造林区及各类保护区禁止放牧(以下简称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县域内造林区(已成林区、新造林区)、草原禁牧封育区、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寿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翠柳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二、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对在禁牧区域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的,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决定给予罚款的,按每只羊30元,每头(匹)牛、骡、马、驴等牲畜100元处罚。
(二)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封山禁牧区域所在乡镇、村组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罚。县林草局和县公安局作出相应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禁牧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并监督禁牧工作,投诉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943—5915383 (县林草局)
0943—5917151(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力度,巩固绿化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甘政发〔2011〕43号)《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域造林区及各类保护区禁止放牧(以下简称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县域内造林区(已成林区、新造林区)、草原禁牧封育区、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寿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翠柳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二、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对在禁牧区域放养羊、牛、骡、马、驴等草食动物的,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决定给予罚款的,按每只羊30元,每头(匹)牛、骡、马、驴等牲畜100元处罚。
(二)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封山禁牧区域所在乡镇、村组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罚。县林草局和县公安局作出相应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禁牧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并监督禁牧工作,投诉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943—5915383 (县林草局)
0943—5917151(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日